跳到主要內容

查詢按鍵
熱門關鍵字: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節能標章
:::

石油製品查驗作業要點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2年05月09日
經能字第09204606930號
中華民國93年07月15日
經授能字第09320082120號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經授能字第09720080380號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經授能字第0992008767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經授能字第1030201225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經授能字第1080200422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3年01月24日
經授能字第11302000670號令修正發布
 
一、 經濟部為查驗石油製品品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署。
 
三、 為查驗石油製品品質,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檢驗機構辦理石油製品查驗工作。
 
四、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業者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品質所為之採樣與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試驗。
(三)全規範項目:指國家標準規定之品質項目。
(四)重點規範項目:指國家標準規定之品質項目中,對於人體健康、空氣品質、機械性能及安全等影響較大,且具有指標性判斷功能之項目。
(五)篩選分析:指非依國家標準方法進行之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快速、簡便檢測技術。
 
五、 本要點適用對象及查驗標的如下:
(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汽柴油批發業及加油站業者銷售之汽油、柴油。
(二)自用加儲油設施業者自用之汽油、柴油。
(三)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零售業與加氣站業者銷售之液化石油氣。
(四)自用加儲氣設施業者自用之液化石油氣。
(五)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漁船加油站業者銷售之甲種漁船油。
(六)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者銷售之航空燃油。
(七)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再生油品業者所銷售之燃料油。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對象及其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
 
六、 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於執行本要點所訂之查驗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查驗人員及其查驗資格。
(二)備齊查驗所需相關文件、工具及設備。
(三)確認相關儀器具有效性。
 
七、 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於執行查驗前無須事先通知業者,得逕至業者營業場所進行查驗,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出示證件:於查驗現場應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執行機關核發之公文或證明文件。
(二)採樣:進入業者營業場所後,得請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領至採樣點以進行相關採樣作業。查驗人員採樣時,樣品容器應保持乾淨,並填具相關查驗表單(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七)。
(三)樣品簽封:樣品採樣完畢後,應會同業者進行樣品封存動作,於樣品封條註明樣品編號、樣品名稱、採樣日期等資訊,並由查驗人員以及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於樣品封條上簽名後,確實封存並拍照存證。
(四)業者確認:請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於查驗單上簽名。
(五)加油站業者留樣處理:查驗對象為加油站業者,查驗人員採樣購回實驗室進行檢驗時,應針對業者於槽車卸油時所保留之最近三批次留樣進行拍照存證,並得提供新容器供業者使用。
 
八、 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執行石油製品品質查驗:
(一)計畫查驗:指按全年度計畫所執行之查驗。
(二)不定期查驗:指經民眾反映或執行機關認定有執行必要之查驗。
 
九、 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辦理汽、柴油之採樣流程(附件八)如下:
(一)查驗人員進行油品採樣時,由加油槍、供油口或槽車等採樣點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一公升,並以相關篩選儀器進行樣品篩選分析。
(二)樣品經篩選分析,油品品質項目異常時,即應另行採樣,汽油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二公升,柴油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經會同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簽封後,由查驗人員購回實驗室進行檢驗。
(三)樣品經篩選分析油品品質項目正常時,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採樣於實驗室進行檢驗。
(四)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執行油品採樣時,得直接購回實驗室進行樣品篩選分析;其採樣流程,準用第二款規定。
(五)執行不定期查驗之採樣時,得準用前款規定。
 
十、 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之採樣流程(附件八)如下:
(一)查驗人員進行液化石油氣採樣,由採樣點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五百毫升,並以相關篩選儀器進行樣品篩選分析。
(二)樣品經篩選分析,液化石油氣品質項目異常時,即應依下列方式另行採樣,經會同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簽封後,由查驗人員購回實驗室進行檢驗:
 1、車用液化石油氣:由加氣機或槽車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
 2、家用液化石油氣:
 (1) 煉製業與輸入業:由儲槽或槽車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
 (2) 經銷業:由儲槽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
 (3) 分裝業與零售業:自液化石油氣容器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其液化石油氣容器於簽封後留存於業者營業場所。
(三)樣品經篩選分析,液化石油氣品質項目無異常時,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採樣於實驗室進行檢驗。
(四)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執行液化石油氣採樣時,得直接購回實驗室進行樣品篩選分析;其採樣流程,準用第二款規定。
(五)執行不定期查驗之採樣時,得準用前款規定。
 
十一、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辦理甲種漁船油、航空燃油或燃料油之採樣流程(附件九)如下:
(一)查驗人員進行甲種漁船油、航空燃油或燃料油採樣時,由下列採樣點取出後,經會同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簽封後,由查驗人員攜回實驗室進行檢驗。
 1、甲種漁船油:由加油槍、抽油幫浦或油槽適合採樣點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一公升。
 2、航空燃油:由槽車或儲槽灌口採樣點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三公升。
 3、燃料油:由儲槽旋塞、灌口或抽油幫浦採樣點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二瓶,每一瓶樣品至少取二公升。
(二)執行不定期查驗之採樣時,得準用前款規定。
 
十二、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之規範項目如下:
(一)全規範項目。
(二)重點規範項目:
 1、車用無鉛汽油:辛烷值、苯含量、氧含量、雷氏蒸氣壓、密度及銅片腐蝕性。添加燃料乙醇時,應檢驗燃料乙醇含量。
 2、車用柴油:閃點、蒸餾溫度、硫含量、十六烷指數、密度及銅片腐蝕性。添加脂肪酸甲酯時,應檢驗脂肪酸甲酯含量。
 3、車用液化石油氣:二烯烴含量、密度、蒸氣壓、馬達法辛烷值、總硫含量及銅片腐蝕性。
 4、家用液化石油氣:1,3-丁二烯、五碳烴及以上、相對密度、蒸氣壓、含硫量及銅片腐蝕性。
 5、甲種漁船油:黑色染劑。
 6、航空燃油:總酸價、硫醇硫含量、總硫含量、蒸餾性質(蒸餾溫度、蒸餾殘餘量、蒸餾損失)、閃點、密度、銅片腐蝕性、存在膠量、導電度。
 
十三、專業檢驗機構依第九點或第十點完成採樣後,應依據樣品篩選分析結果及下列方式(附件八),於實驗室進行檢驗:
(一)分析結果異常者,應就樣品之異常項目於篩選分析後一至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方法檢驗。
(二)分析結果無異常者,得視實際需要進行重點規範或全規範項目檢驗。
專業檢驗機構執行計畫查驗時,其所進行之重點規範項目檢驗,且檢驗結果判定符合國家標準之樣品總數,應再就其中至少百分之十之樣品進行全規範項目檢驗。
專業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之辦理流程如下:
(一)於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樣品之異常項目經檢驗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者,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並應於樣品判定後五至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並出具全規範項目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二)於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樣品經檢驗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者,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並應於判定後五至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並出具重點規範或全規範項目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十四、專業檢驗機構依第十一點完成採樣後(附件九),得視實際需要於實驗室進行重點規範或全規範項目檢驗,樣品經檢驗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者,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並應於判定後五至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並出具重點規範項目或全規範項目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十五、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查驗過程,應嚴予保密,並依據檢驗報告判定樣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及出具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專業檢驗機構出具之檢驗報告,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附件十):
(一)基本資料:專業檢驗機構名稱、委託機關、受檢營業主體名稱、採樣地點、採樣地址、採樣日期、樣品名稱、檢驗類別、檢驗日期、報告簽署人及專業檢驗機構(蓋章)。
(二)檢驗紀錄: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國家標準規定、檢驗結果、判定結果及備註。其中判定結果應以「符合國家標準」或「不符合國家標準」字樣表示。
樣品之檢驗結果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者,專業檢驗機構應檢附不符合國家標準項目之原始檢驗數據、量測不確定度及查驗單等必要資訊予執行機關。
 
十六、專業檢驗機構就檢驗結果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之樣品,應保存至相關爭訟程序完結。
 
十七、執行機關接獲專業檢驗機構檢驗報告後,對石油製品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營業主體,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等規定辦理相關程序。
 
十八、石油製品經檢驗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者,執行機關得視個案影響程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研判是否公開其調查經過及結果,或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十九、查驗所需價購樣品之費用,由執行機關預算內支付。
 
附件:附件一 開啟附件一.docx檔 開啟附件一.odt檔 開啟附件一.pdf檔
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docx檔 開啟附件二.odt檔 開啟附件二.pdf檔
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docx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
附件四 開啟附件四.docx檔 開啟附件四.odt檔 開啟附件四.pdf檔
附件五 開啟附件五.docx檔 開啟附件五.odt檔 開啟附件五.pdf檔
附件六 開啟附件六.docx檔 開啟附件六.odt檔 開啟附件六.pdf檔
附件七 開啟附件七.docx檔 開啟附件七.odt檔 開啟附件七.pdf檔
附件八 開啟附件八.docx檔 開啟附件八.odt檔 開啟附件八.pdf檔
附件九 開啟附件九.docx檔 開啟附件九.odt檔 開啟附件九.pdf檔
附件十 開啟附件十.docx檔 開啟附件十.odt檔 開啟附件十.pdf檔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聯絡地址:104100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交通位置圖 | 緊急應變聯絡中心
電話:(02)2772-1370  傳真:(02)2776-9417 or (02)2711-5891
本網站支援I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更新日期:113-05-16  瀏覽人次:38,053,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