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經授能字第09520080610號
一、 為辦理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申請油槽延長內部檢查年限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石油業者得於油槽內部檢查完成或油槽檢查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申請認定延長內部檢查年限。
三、 石油業者向代檢機構申請認定,應檢附下列書面文件及資料:
(二) 油槽構造詳圖。
(三) 油槽檢查紀錄:
1、最近五年內之內部及外部代行檢查紀錄。
2、最近二年內之每半年、每年自動檢查紀錄、基礎沈陷檢查紀錄。
四、 代檢機構經審核石油業者所提書面文件及資料,應派員赴現場實地檢查或勘查,作成油槽延長內部檢查年限評估報告(附表3

)。
五、 經代檢機構認定得延長油槽內部檢查年限者,石油業者得檢附下列書面文件及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油槽延長內部檢查年限:
(一) 最近五年內之內部及外部代行檢查紀錄。
(二) 代檢機構認定油槽延長內部檢查年限評估報告(附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