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為委託車輛耗能標準之測試及複測工作,執行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認可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三、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經濟部能源局審查:
(二)機關(構)組織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五)檢驗室設備(含原廠圖說及其規格資料)、設施之配置圖及平面圖。
(六)檢驗員、檢驗室主管及品保品管人員任職之證明文件、學經歷、必要之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七)檢驗室數據品質管制計畫書。
(八)最近半年內相關性測試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八款之相關性測試證明文件,係指於提出申請前半年內以標準測試車與經濟部指定之參考檢驗室(以下簡稱參考檢驗室)所做之比對測試文件;若申請認可之檢測項目無法與參考檢驗室作相關性測試,申請者應提供以標準測試車與國內其他檢驗室作測試之比對文件,或同一車型車輛與國外其他檢驗室所作測試之比對文件。
檢測機構對於申請檢測項目,應以標準測試車執行前項相關性測試三次以上,其油耗檢測數據比對之差異不得超過正負三個百分點。相關性測試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經濟部能源局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所收文件不予退還。
檢測機構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或增加檢測項目,應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文件。
四、 檢測機構申請認可或認可展延之檢測項目如下:
(一)汽油引擎汽車燃料消耗量美國行車型態檢測。
(二)汽油引擎汽車燃料消耗量歐盟行車型態檢測。
(三)柴油引擎汽車燃料消耗量美國行車型態檢測。
(四)柴油引擎汽車燃料消耗量歐盟行車型態檢測。
(五)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行車型態檢測。
(六)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檢測項目。
申請認可或認可展延之檢測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測試方法設置相關設備。
車輛製造廠經申請認可為檢測機構,所出具之車輛耗能測試文件僅得據以申請本辦法中有關車輛耗能證明之核發。
檢測機構應分別具備下列人員:
(一)檢驗室主管:應為大專以上電機、機械、化學、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經濟部能源局發給之申請認可檢測項目之訓練合格證書與相關油耗測試經驗。
(二)檢驗員:至少二名以上,並為高工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經濟部能源局發給之申請認可檢測項目之訓練合格證書與相關油耗測試經驗。
(三)品保品管人員: 高工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經濟部能源局發給之申請認可檢測項目之訓練合格證書與相關油耗測試或品保經驗。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經濟部能源局認可檢測項目之訓練,得委託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辦理。
五、 檢驗室數據品質管制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車輛檢測前之準備程序及方法。
(二)執行檢測之程序及方法。
(三)儀器設備之校正及維護。
(四)檢測程序紀錄、主管查核紀錄及其保存年限。
(五)檢測結果原始資料之紀錄、主管查核之紀錄及其保存年限。
(六)其他經經濟部能源局指定之事項。
六、 檢測機構申請認可或認可展延,經濟部能源局得邀集專家組成三人至五人審查小組審核之;審查小組得至現場查核測試設備、人員設置及操作情形、數據品質管制計畫書執行紀錄及品管資料;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測試。
七、 檢測機構認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測機構名稱。
(二)檢驗室名稱及地址。
(三)檢驗室主管姓名。
(四)檢測項目。
(五)有效期限。
(六)車型測試類別。
(七)附記事項。
(八)其他事項。
前項第七款附記事項如下:
(一)檢測機構每年至少應與參考檢驗室進行相關性測試一次,並以參考檢驗室標準測試車為之;參考檢驗室未辦理之檢測項目,則須以標準測試車與國內其他檢驗室作測試比對或同一車型車輛與國外其他檢驗室所作測試比對。
(二)檢驗室主管、檢驗員及品保品管人員不能親自執行職務時,應由合格人員代理。檢測報告應由檢驗室主管簽名負責。
(三)檢測機構之地址、負責人、檢驗室主管、檢驗員、品保品管人員及設備異動時,應於異動日起十五日內向經濟部能源局報備。
(四)保留本認可部分或全部之廢止權。
八、 認可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應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之。但其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者,得由報經經濟部能源局審查核可之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之。
前項檢測報告簽署人之資格準用檢驗室主管之規定。
經濟部能源局核可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報告之期限與認可證有效期限相同。檢測機構申請認可展延時,得同時申請檢測報告簽署人之核可。
九、 經濟部能源局得定期或不定期對認可檢測機構實施稽查,稽查項目如下:
(一)檢測機構申請認可之文件或檢測人員之設置情形。
(二)檢測報告、紀錄或檢驗結果。
(三)檢驗室數據品質管制計畫執行情形。
(四)檢測之精密度及準確度或其他足以影響檢測精確度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