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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節電夥伴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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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經能字第11003804500號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經能字第11258001200號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經能字第11358001510號修正
 
一、 經濟部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工作及維繫中央與地方政府節電夥伴關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以下簡稱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以加強推動地方服務業及住宅部門節電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與額度如下: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補助額度:
1.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提案獲評特優者,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2.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提案獲評優等者,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七百萬元。
3.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提案獲評甲等者,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補助案數:由能源署組成審查小組,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至補助經費用罄為原則。
 
四、 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之補助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受補助單位於行政區內執行下列相關節電策略建構與推廣之研究發展必要費用為限:
1.節電目標訂立、專責組織與人力建置、能源消費調查研究、節電法制落實,如節電稽查輔導,及民間參與或諮詢會議等地方節電基礎工作推動事項,工作經費不得低於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
2.節電志工培育、教育宣導、示範推廣、能源弱勢關懷等有助於研究推動住宅與服務業因地制宜提升用電效率事項。
(二)經費運用方式:
1.受補助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節電工作策略發展與推動相關事宜。
2.受補助單位應設定節電工作策略發展目標及預期效益,並敘明效益之評估方式;如係委託辦理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五、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能源署通知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開啟附件一_申請書.doc檔 開啟附件一_申請書.odt檔 開啟電附件一_申請書.pdf檔)、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一份、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_經費預算初估表.doc檔 開啟附件二_經費預算初估表.odt檔 開啟附件二_經費預算初估表.pdf檔)、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_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doc檔 開啟附件三_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odt檔 開啟附件三_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pdf檔)及相關資料,寄(送)至能源署指定處所申請補助,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直轄市縣(市)節電夥伴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提一案。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針對所轄住宅及服務業節電基礎工作及提升用電效率事項等工作之實施方法、工作進度與經費運用規劃。
(三)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四)後續節電規劃。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能源署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 能源署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及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成員七人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之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
   審查小組委員依節電目標、節電基礎工作完整性、提升用電效率推動事項可行性與成本效益、經費編列合理性、計畫管考等項目進行審查,並提供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修正意見、評審建議與優先序位。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前項審查小組之審查意見修正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並送能源署核定。
   能源署核認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經修正完成者,應予核定,並將核定之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執行內容、執行期間及補助金額函知申請補助單位。
 
七、 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補助金額撥付條件、比例及應檢具之請款資料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撥款條件:經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成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並經能源署核定通知。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能源署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修正後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及請款收據。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及累計實際支出達第一階段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四 開啟附件四_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doc檔 開啟附件四_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odt檔 開啟附件四_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pdf檔)及請款收據。
(三)第三階段:
1.撥款條件:完成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驗收及結算。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核實結算。
3.應檢具請款資料:
(1)結案報告。
(2)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五 開啟附件五_○○○○(受補助單位名稱)納入預算證明.doc檔 開啟附件五_○○○○(受補助單位名稱)納入預算證明.odt檔 開啟附件五_○○○○(受補助單位名稱)納入預算證明.pdf檔)或墊付證明文件。
(3)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
(4)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六 開啟附件六_○○○○(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款支用表.doc檔 開啟附件六_○○○○(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款支用表.odt檔 開啟附件六_○○○○(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款支用表.pdf檔)。
(5)如委託辦理部分,應附驗收結算證明。
(6)請款收據。
(7)如具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應一併檢具經費分攤表(如附件七 開啟附件七_○○○○(受補助單位名稱)支出單位分攤表.doc檔 開啟附件七_○○○○(受補助單位名稱)支出單位分攤表.odt檔 開啟附件七_○○○○(受補助單位名稱)支出單位分攤表.pdf檔)。
   前項受補助款於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管支用單據備查,其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支用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金額納入預算辦理,並依前點規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
(二)受補助單位如有變更節電措施、經費運用規劃,或修正執行期程與查核點,應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予能源署核定後始得變更;未涉該等事項之變更者,應於執行進度表中敘明。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偶數月份二十五日提報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八 開啟附件八_計畫執行進度表.doc檔 開啟附件八_計畫執行進度表.odt檔 開啟附件八_計畫執行進度表.pdf檔)予能源署,如受補助單位逾期未填報或填報不全,經能源署通知限期修正者,應於修正期限內完成修正並函報能源署,逾期未修正者,能源署得上網公告,並得終止計畫之執行。
(四)受補助單位未於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相關工作,得按日扣減補助金額千分之三,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並於第三階段撥付補助金額時逕予扣除。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如期提報,而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機構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履約期程及驗收結算證明,完成日期應於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期程內。
(六)能源署得派員實地查察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辦理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核定日起二年內,依能源署要求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署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申請補助文件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三)補助款挪為他用,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補助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未依前點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十、 能源署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能源署建置之網站。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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