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經能字第10103826530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經能字第11458001410號
一、經濟部為推動研究機構進行能源科技專案,提升我國能源科技之研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以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為執行機關。
三、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之推動,以前瞻性、關鍵性或共通性之能源科技為主;如屬關鍵性或共通性能源科技之研究發展,應符合能源科技專案年度研究重點;其年度研究重點應由能源署規劃,並公告之。
為落實前項工作,提升執行績效,能源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各項研商會議。
四、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之受理、審查、核定、簽約、撥付、查證、績效考評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研究機構補助辦法)辦理。
前述作業流程及應備文件,由能源署訂定之。
五、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者,以研究機構補助辦法第十三條所定研究機構為限。
六、利用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經費辦理之科研採購,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利用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經費所購置之研究設施及設備,能源署得依實際需要,提供執行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範圍內進行業務上之必要使用。前項使用,應符合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由能源署與執行單位簽訂業務使用契約。
八、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運用及管理,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九、能源署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十、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石油基金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