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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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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經授能字第10104040301號
 
一、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經營電力網之電業審查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申請流程,提高審查作業效率,並確保併聯、安規、電磁相容之安全性及適用60Hz之併聯保護,特訂定本要點。有關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Photovoltaic Inverter)之登錄,依本要點辦理。但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之。
 
三、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但獨立型及緊急防災型(獨立/併聯混合型)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不適用之。
 
四、 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經認許之外國公司。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社團或財團法人。
 
五、 申請人應填具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申請表(如附件一 開啟附件一.doc檔 開啟附件一.odt檔 開啟附件一.pdf檔),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公司應檢具公司最新登記(變更)文件、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401表);如公司設立未滿半年,得以公司負責人簽署之依法營運聲明書(如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doc檔 開啟附件二.odt檔 開啟附件二.pdf檔)代替之。
(二)社團或財團法人應檢具法人登記資格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三)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規格書。
(四)檢附以下太陽光電變流器通過認證之證明文件:
1.自申請日起算,有效期限須至少六個月以上之併聯驗證證書(含文件(Certificate)或完整試驗報告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2.自申請日起算,有效期限須至少六個月以上之安規驗證證書(含文件(Certificate)或完整試驗報告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3.具電磁相容之可資證明文件。
4.具工廠檢測之可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檢附之文件如為影本者,申請人應於文件上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申請人公司章(如為社團、財團法人則為法人全名章)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文件有不齊備者,本局得駁回或通知申請人補正。
 
六、 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之認證基準,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併聯驗證:應採CNS 15382 C6445、IEEE 1547、VDE-AR-N 4105或VDE 0126-1-1認證基準。
(二)安規驗證:應採CNS 15426 C6450-1、EN-62109-1或EN50178、UL 1741認證基準。
(三)電磁相容驗證:應採CNS 14674-1、CNS 14674-3、EN-61000-6-2、EN-61000-6-3或FCC part15 class A&B認證基準。
申請人檢附之太陽光電變流器之併聯、安規、電磁相容均應通過同一認證區域之認證基準。
除第一項所定之認證外,申請人就其他國際通行認證,如認可資適用時,得備具相關資料提請本局審查;經審查通過者,視同符合第一項規定。
 
七、 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所指之驗證證書,須經以下組織認可之測試實驗室/驗證單位核發:
(一)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二)CB測試實驗室(CBTLs, Certification Body Testing Laboratories)
(三)德國GS認證單位(ZLS, Zentralstelle der Länder für Sicherheitstechnik)
(四)美國OSH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之NRTLs (Nationally Recognized Testing Laboratories)
 
八、 為審查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申請,本局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得以書面為之;審查有疑義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說明。
經審查符合規定之申請案,由本局核發同意登錄函,並將產品登錄於本局設置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由本局駁回其申請。
前項登錄於本網站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資料,有任何變動時,申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九、 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本網站之內容如下:
(一)廠牌。
(二)型號。
(三)製造廠廠址。
(四)額定交流輸出功率。
(五)額定交流工作頻率(須符合適用60Hz)。
(六)額定直流輸入電壓/額定交流輸出電壓(應註明單相/三相)。
(七)取得併聯驗證所適用之認證基準及認證實驗室。
(八)取得安規驗證所適用之認證基準及認證實驗室。
(九)取得電磁相容驗證所適用之認證基準及測試實驗室。
(十)產品登錄之有效期間。
(十一)併聯、安規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間。
(十二)經營電網之電業併聯核可之歷史資料。
(十三)登錄項目異動資訊。
 
十、 經登錄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其認證基準經本局檢視有異動或修正者,本局應就異動或修正事項於本網站公告;原申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者,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得依異動或修正事項之認證基準,檢附相關資料重新申請登錄。
 
十一、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本網站期限,為期二年。但登錄產品之驗證證書有效期限早於登錄期限者,登錄期限以驗證證書有效期限為準。
前項登錄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原申請登錄人得向本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
前項展延申請,應檢附聲明書(如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doc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原同意函及原產品規格書。但視當時實際情況得免附原產品規格書。
第一項登錄展延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登錄期限自原登錄期限屆滿日起展延二年;惟展延之期限仍不得超過原驗證證書有效期限(以有效期間最早到期者為準)。
 
十二、經登錄本網站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於受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設備併聯時,得依本局登錄同意函或查驗本網站所下載該產品登錄之資訊,替代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規格書之審查。
 
十三、已登錄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局得移除其於本網站之登錄:
(一)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之驗證證書或可資證明文件於登錄期限內失效,申請人未檢附其他有效之驗證證書或可資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者。
(二)依第十點規定,原申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登錄者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請者。
(三)依第十一點規定,登錄有效期限屆滿未經原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或申請未通過審查者。
(四)申請人所提出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相關文件有偽造不實、變造或其他違法情事,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五)產品使用期間曾發生事故,經本局認定有安全疑慮者。
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本局自移除該登錄之日起兩年內不受理相同型號產品之申請案。
 
十四、申請人所申請登錄之太陽光電變流器產品,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曾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同意併聯者,申請人得檢附該同意併聯相關文件(併聯協議書與併聯同意函等),逕向本局申請登錄。
前項登錄期限自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最近一次核可併聯申請之日起二年;惟所檢附之驗證證書有效期限早於登錄期限者,登錄期限以驗證證書有效期限為準。
登錄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應依據本要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並通過審查者,本局應移除其於本網站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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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07  瀏覽人次:37,990,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