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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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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經能字第10203801140號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直轄市、縣市結合在地社區特色,推動太陽光電陽光社區建置,塑造太陽光電輔助供電之群聚應用示範,達成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太陽光電應用之願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並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
 
三、 本要點所稱陽光社區,指於一定區域內之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群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且能呈現太陽光電使用意念之永續能源生活區域。
 
四、 申請者資格及要件:
(一) 申請者:陽光社區設置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申請補助之陽光社區應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案能闡述發電設備之群聚設置應用關聯之意念,並符合陽光社區定義。
2、陽光社區中個別戶數所設置之發電設備,均已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文件而未取得設備登記文件。
3、總設置容量五十瓩以上。
4、設置戶數十戶以上,每戶設置容量未達三十瓩。非住宅用途之建築設置容量合計應低於每申請案總設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三) 受理期間:自每年度開始迄當年度九月十五日止,分三梯次受理;每梯次收件截止日期分別為三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送達能源局提出申請,並以能源局收件日為憑。
(四) 應備文件:
1、申請計畫書,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光碟二份,載明下列事項:
(1) 基本資料: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緣起、計畫目標、執行期程及預定宣導方法。
(2) 計畫內容:
a、工作項目。
b、陽光社區整體建置內容:社區內容、示範效果、區域規劃設置戶數及設置容量配置。 
c、設置地點:地理位置、人口居住及地區簡述。 
d、計畫執行及管理方法:工程與設置程序進行現況及管控方法。
e、預算使用說明。 
f、示範及推廣效益:相關推廣活動規劃、未來示範宣導方式規劃及預期效益。
2、各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4、其他經能源局指定之文件。
 
五、 審查作業程序:依申請案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
(一) 初審:包括資格審查及文件審查,申請案文件不全或有誤漏者,能源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未全者,應予退回。
(二) 複審:初審符合者應辦理複審;能源局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進行複審,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到場說明。
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除經能源局同意者外,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後申請計畫書送能源局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如須修改內容、展延設置時程者,須經能源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六、 補助內容與額度:
(一) 線路與併聯補助費用,包括下列事項,以每案每項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1、系統併聯衝擊分析費用。
2、系統併聯審查費用。
3、引接線工程費用。
4、加強電網費用。
5、線路補助費用。
6、系統併升壓費用。
(二) 宣導推動補助費用:每年度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第一案申請,前五十瓩補助費用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設置容量逾五十瓩者,其每五十瓩另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第二案起每五十瓩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同一年度所有申請案累積計算,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線路與併聯補助費用若獲其他機關補助者,應依每項補助金額上限扣除其他機關補助額度後計之。
 
七、 補助款撥付: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案全數發電設備取得設備登記前,應每月向能源局回報及追蹤執行進度,並於核定案全數發電設備取得設備登記後一年內,辦理相關宣導活動三場次以上,經備齊下列文件向能源局申請撥付補助費用;逾期者視為放棄補助:
(一) 領據。
(二) 納入預算證明書。
(三) 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 各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五) 宣導活動紀錄文件及活動報告。
 
八、 補助款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及業務費:為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之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及業務費。
(二) 設備費:得依實際業務需要於補助款總額度百分之十以內編列,且以購置宣導業務相關設備為限;其使用管理應符合有關財產使用管理規定。
(三) 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屬補助推動支出費用之性質,不得直接作為設置者發電設備補助金。
(四) 依相關規定將受補助經費列入其地方預算及辦理就地審計。
補助款支用,經查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能源局將追回補助款,並得視情形同額核減次年度補助款。
 
九、 其他規定:
(一) 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除經能源局同意者外,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後申請計畫書送能源局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如須修改內容、展延設置時程者,須經能源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二) 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或凍結時,能源局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補助經費。
(三) 年度預算用罄時,能源局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
(四) 能源局得於取得授權後,基於非營利目的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設計、圖像、模型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
(五)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能源局得撤銷該核定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 能源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核定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該局網站。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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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2-07  瀏覽人次:39,849,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