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經能字第10204606460號公告訂定
一、 本規定適用之能源用戶,指從事製造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55裱面紙板、CNS 2955瓦楞芯紙、CNS 10776塗布白紙板、CNS 1456未塗布白紙板、CNS 3498灰紙板、CNS 15276未塗布印刷書寫用紙或CNS 1091衛生紙(以下合稱規範紙品)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二、 本規定所稱造紙設備,指能源用戶以廢紙或紙漿作為原料,經散漿、淨漿、磨漿、調漿、抄紙、捲紙及裁切(分條),至完成原紙複捲過程使用之設備,如附件一
。
三、 能源用戶使用造紙設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使用能源效率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計算之造紙設備使用能源效率,不得超過附件三
規定之上限值。
(二)依下列方式之一記錄造紙設備生產規範紙品使用能源數量:
1、 造紙設備設有獨立之電能、蒸汽、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表計者,以該表計之讀值記錄。
2、 造紙設備未設有獨立之電能、蒸汽、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表計者,以造紙設備生產規範紙品之總重量占當年度所有造紙設備生產產品總重量之比值,分別乘以能源用戶當年度總電能、總蒸汽、總天然氣或總液化石油氣使用量。
(三)造紙設備設有獨立之電能、蒸汽、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表計者,每年校正該表計至少一次;該表計經校正後之精確度,須符合原廠初始規格之規範。
(四)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寫規範紙品使用能源數量申報表(如附件四
),並上傳至指定網站(網址
http://eei.itri.org.tw/)。
(五)電能、蒸汽、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表計讀值抄錄、校正,以及使用能源數量計算之紀錄,保存至少五年。
四、 能源用戶使用造紙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檢具證明文件函報經濟部同意後,得不適用前點第一款規定:
(一)造紙設備生產規範紙品年產量,低於該設備年產總量百分之十。
(二)新設置造紙設備,或既有造紙設備進行改裝或維護工程之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