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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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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04月28日
經能字第10304602020號 公告
 
主  旨:訂定「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適用貯備型電熱水器係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1010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貯備型電熱水器試驗及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桶容量依據CNS 11010規定試驗。
(二)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依據CNS 11010規定試驗及計算;其實測值不得高於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 開啟附表一.doc檔 開啟附表一.odt檔 開啟附表一.pdf檔),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
(三)前款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小數點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貯備型電熱水器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開啟附表二.doc檔 開啟附表二.odt檔 開啟附表二.pdf檔)。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開啟附表三.doc檔 開啟附表三.odt檔 開啟附表三.pdf檔)。
(二)貯備型電熱水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驗室作成之貯備型電熱水器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影本或電子檔;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影本上。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四 開啟附表四.doc檔 開啟附表四.odt檔 開啟附表四.pdf檔)核定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貯備型電熱水器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 開啟附圖一.doc檔 開啟附圖一.odt檔 開啟附圖一.pdf檔)黏貼於正面明顯處或登載於使用說明書;廠商陳列或銷售貯備型電熱水器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貯備型電熱水器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 開啟附圖二.doc檔 開啟附圖二.odt檔 開啟附圖二.pdf檔)。如貯備型電熱水器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數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廠商製造或進口貯備型電熱水器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貯備型電熱水器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抽測結果未符合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或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未辦理複測或複測結果未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貯備型電熱水器之總數量,每二千五百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二千五百台者,亦檢查一台。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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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0  瀏覽人次:38,01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