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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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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經能字第11258025460號公告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眾節約瓦斯及天然氣之使用並採用高效率節能產品,增進綠色消費及協助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定事項,本部得委任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或委託專業單位辦理。
 
三、 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下簡稱補助產品),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依本部公告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二) 燃氣台爐:依本部公告之「燃氣台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雙口爐以上產品。
補助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產品廠牌、型號載明於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四、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於補助購買期間內購置補助產品之自然人;購置之補助產品應安裝使用於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之住宅用戶。
同一電號用戶依本要點補助之補助產品數量,以即熱式燃氣熱水器及燃氣台爐各一臺為限。
 
五、 本要點之補助購買期間及申請補助期間:
(一) 補助購買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止。
本要點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三億六千萬元為原則。前項補助購買期間屆滿前,如補助經費用罄,本部得於「住宅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網站( https://save3000.moeaea.gov.tw)(以下簡稱補助專屬網站)公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
 
六、 每一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
(一)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之強制排氣式即熱式燃氣熱水器:新臺幣三千元。
(二)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二級之強制排氣式即熱式燃氣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之自然排氣式即熱式燃氣熱水器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之燃氣台爐:新臺幣二千元。
(三)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二級之自然排氣式即熱式燃氣熱水器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二級之燃氣台爐:新臺幣一千元。
 
七、 申請人於申請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於申請補助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補助:
(一) 經濟部住宅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三) 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四) 申請補助產品安裝地址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費單影本。
(五) 銷售業者所開立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或雲端發票截圖)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業者所開立載明賣方統一編號及負責人之收據影本。該發票及收據開立日期應於補助購買期間內,且發票及收據上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載明申請補助產品之型號;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申請補助產品型號之銷售明細相關單據資料。
 
八、 申請人得以郵寄或網路方式申請補助;郵寄與網路受理單位,由本部另行公告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應備齊前點規定文件,掛號郵寄至板橋郵政68-123號信箱;收件日以郵戳日期為準。
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應上網連結至補助專屬網站,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前點規定文件之電子檔(拍照或掃描)。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將審核結果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申請人指定之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並於發送時發生效力。
 
九、 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並按審核通過之補助產品,核算實際可撥付之補助款。申請人得至補助專屬網站查詢申辦進度。
申請案件如需辦理補正,申請人應依補正通知辦理相關事宜。
 
十、 本部得就申請案件抽樣進行電話或現場稽查,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十一、 本要點應檢具之申請文件,申請人應如實填寫且保證切實遵守。提出申請者視為同意將申請文件中所載之個人資料,提供本部用於辦理申請人補助之相關事項。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申請補助產品不符第三點規定。
(二) 申請人資格或申請補助產品安裝使用地點不符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或申請補助產品未實際安裝使用。
(三) 申請日期晚於申請補助期間或補助專屬網站公告之截止受理申請日。
(四) 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內。
(五) 申請補助產品超過第四點第二項規定數量之部分。
(六) 統一發票或收據上載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統一發票或收據未載明申請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申請補助產品型號之銷售明細相關單據資料。
(七) 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八) 申請文件內容不實、偽造變造或虛偽買賣。
(九) 申請人未依第十點規定配合辦理稽查作業。
(十) 同一產品業經依本要點補助,或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一) 經補助後退貨或更換補助產品。
(十二) 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二、 經本部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其補助款以電匯撥入申請人於申請文件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
 
十三、 專業單位受託辦理補助事宜時,對於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應妥善辦理保存事宜。本部於必要時得查檢申請文件保存情形,受託之專業單位應予配合。
 
十四、 補助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於能源署、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
 
十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
 
 檔案下載:
住宅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作業要點 開啟25460-1作業要點.pdf檔 
經濟部住宅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申請表 開啟申請書.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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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02  瀏覽人次:37,954,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