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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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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經能字第10504606340號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能源教育工作,提升國民中、小學生能源素養,設置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獎(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辦理;能源局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法人或其他團體辦理。
 
   三、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國民中、小學。
 
   四、本獎之獎項依國民中、小學推動能源教育具有卓越績效者,以全國區域分北、中、南、東等分組,每組得頒發能源教育「金獎」一名,並頒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銀獎」二名,並頒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五、本獎之評審如下:
      (一)初審及複審:由能源局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一至十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二)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工業局及能源局之首長、技術處及商業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
 
   六、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國民中、小學,由能源局報請本部部長於公開場所頒獎表揚之。
 
   七、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局核定。
 
   八、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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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12-07  瀏覽人次:36,99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