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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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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經能字第09504404321號函 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經能字第10504606340號函 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經能字第11358000830號函 修正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能源教育工作,提升國民中、小學生能源素養,設置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獎(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辦理。
 
三、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國民中、小學。
 
四、本獎之獎項依國民中、小學推動能源教育具有卓越績效者以全國區域分北、中、南、東等分組,每組得頒發「金獎」獎座一名;「銀獎」獎座二名。
 
五、本獎之評審如下:
(一)初審及複審:由能源署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 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一人至十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二)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產業發展署、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能源署之首長、產業技術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環境部、教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
 
六、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國民中、小學,由能源署報請本部於公開場所頒獎表揚之。
 
七、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署核定。
 
八、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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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0  瀏覽人次:38,007,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