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經能字第○九二○四六○六一九○號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經授能字第09420082940號 修正附表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經能字第10804600150號 修正
主 旨:修正「石油製品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液化石油氣、汽油、輕油、航空燃油、煤油、柴油及燃料油之認定基準如附表一

。
二、符合附表二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總號規範性質之產品,或黏度指數在九十以上且閃火點在攝氏一百七十度以上之潤滑油,或合法工廠在貨物進口前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作為石油煉製以外之工業原料用溶劑油或潤滑油者,不在前點石油製品之內。
部長 沈榮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