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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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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的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1 條第2項規定,提供訂定之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

 補助對象 
以地熱能作為發電系統設置之發電業、發電業籌備處或申請自用發電設備之事業、團體或自然人。

 補助範圍 
地熱能發電系統開發所需之地熱能探勘費用。

 申請程序 
(一)檢附文件如下:
1.發電業執照或發電業籌備處證明或申請自用發電設備之事業、團體或自然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2.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
3.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書。
4.地熱能探勘項目及費用估算書。

 施行期間 
施行至109 年12月31 日止。
 

更新日期:1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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