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防疫措施公告
發布日期:110-11-10 下午 04:42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 月22 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004605440號
附件:公告附件
主旨: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辦理。
依據: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46次會議決議及110年9月27日核可事項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公告事項:
一、對象: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
二、期間: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三、本部109年10月29日經能字第10904605340號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遵行防疫措施,修正如下:
(一)通案要求:
1、應詳實填具申請資料: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於辦理低風險船舶申請(包含全員更替、全船檢疫)、具風險船舶申請及搭機入境人員申請作業時應詳實填具本公告附件一所列之申請文件,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2、應監督並掌握以下人員動態:
(1)船舶人員動態: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遵循並監督船長確實掌握全船人員動態,並應監督船長逐日記錄人員健康狀況及記載海上接觸紀錄,海上接觸紀錄資料應於每月最後一週週四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本部能源局備查,並每月函送海上接觸紀錄資料紙本資料予本部能源局備查。
(2)搭機入境人員動態: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監督並確實掌握申請搭機入境人員動態及該等人員入境後確實入住其申請之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並確實陳報該等人員旅遊史、健康狀況,倘該等人員入境資訊變更應即時函知本部能源局備查。
3、應確實掌握以下人員名冊:
(1)船舶人員名冊: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確實掌握全船人員名冊、工作日誌(或航行日誌)、防疫日誌及人員健康管理暨監測表等文件,俾本部能源局於必要時得以抽查相關資料。
(2)搭機入境人員名冊: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確實掌握搭機入境人員名冊、相關申請文件,俾本部能源局於必要時得以抽查相關資料。
4、應辦理登離船申請及陳報資料:
(1)船舶人員登離船申請:第一次登船人員應於7日前將新增登船人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檢疫證明文件影本函送本部能源局同意;若為本國籍或持居留證外籍人士另須檢附3個月內無入出國證明文件影本。離船人員應依附件一所規定之申請文件,函本部能源局同意後始得離船,除有公告事項三、(四)情形外,未持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員申請離船入境以3日內離境為限。
(2)搭機入境人員陳報資料:
甲、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於預計入境人員入境日前一週之週四下午五時前向本部能源局陳報人員入境資訊、申請入住之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旅遊史與24小時聯繫人員等資料。
乙、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回報已入境人員入住指定處所、入境後在台期間防護措施日誌、衛生福利部入境檢疫系統啟程地申報證明、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檢測結果與完成檢疫日期,前揭資料於每週四下午五時前函送本部能源局。
5、應依規定辦理人員醫療需求事宜:如有人員有醫療需求者,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通報相關主管機關(本部能源局、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協助就醫。
(二)檢疫期間:
1、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外籍船舶:
(1)辦理檢疫期間禁止人員更替或與其他船舶人員接觸: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於辦理低風險船舶申請作業時,於檢疫期間不得有人員互換或與其他船舶及人員接觸。
(2)檢疫完成後禁止人員相互接觸:完成檢疫之船舶及其人員,發生與未經檢疫之船舶及人員接觸時,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通知本部能源局並重新辦理檢疫。
2、搭機入境人員: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監督搭機入境人員確實遵守檢疫相關規定。
(三)人員運輸作業: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於交通防疫船辦理人員運輸時,停泊應以臺灣境內國際商港(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麥寮港、安平港、高雄港、蘇澳港、花蓮港)為限。
(四)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加強邊境管制防疫措施解除或鬆綁後,具風險船舶人員經本部能源局同意始得輪休,辦理下船輪休期間應遵循下列事項:
1、應監督下船辦理輪休人員應遵循動線管制機制: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監督下船人員遵循本公告附件二所規定之「具風險船舶人員下船及港區內動線管制機制」。
2、應監督下船辦理輪休人員居家檢疫事宜: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監督下船人員依規定進行14日居家檢疫,並妥善安排防疫專車或防疫計程車接駁與防疫旅館或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居家檢疫規範之處所入住事宜。
(五)除有公告事項三、(四)情形外,應依下列規定監督或辦理船舶人員下船離境作業:
1、低風險船舶: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離船入境人員應於下船3日內離境,由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監督或辦理該等人員入住指定處所、掌握該等人員行蹤,並遵循現行國內疫情警戒措施。
2、具風險船舶: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離船入境人員以緊急或人道考量等為限,由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檢驗並應於3日內離境,同時採環宇快速通關;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協助離船人員搭乘防疫交通船,並確認其經交通部航港局輔導及每次載客後之船舶清潔消毒作業。
3、應妥善安排交通接駁事宜:離岸風電專案公司應妥善安排防疫專車,並指派專人辦理接送下船人員至自費採檢指定院所、指定檢疫處所與機場之來回交通接駁事宜。
(六)禁止境外換員:除本部能源局專案同意外,禁止船舶及其人員逕行出境辦理人員交換,或雖未辦理人員交換而有與未經檢疫之船舶、人員接觸之虞。
四、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如有違反本公告相關措施者,由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部 長 王 美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