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112-02-20 下午 01:55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258000240號
附件:「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主旨:修正「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現行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迄今已實施近三年,為精進製造和進口廠商之登錄申報作業程序,爰依據「能源管理法」之規定,修正部分規定之文字及圖表,俾利規定更明確。
二、「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如附件。
部 長 王 美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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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條文)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