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及「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113-05-24 下午 03:50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經能字第11358001920號
主 旨: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及「貯備型電
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爰配合修
正旨述法規之第六點附圖一分級標示圖,將「經濟部能源局」修正為「經濟部能源署」,以及修正機關徽章,
該修正圖示將與電熱水瓶及貯備型電熱水器新基準同步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實施。
二、「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及「貯備型電熱水器
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如附件。
部 長 郭 智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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