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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原物料波動及務實反映國內推動需求 經濟部檢討調整太陽光電費率規定
發布日期:111-06-28 下午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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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基於COVID-19疫情持續引發原物料價格波動,影響太陽光電供需市場,併同務實反映國內需求,以實現我國淨零轉型,持續推動高占比再生能源。經召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檢討調整太陽光電費率規定,經濟部將修正108、110及111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針對太陽光電部分進行調整,並於今(28)日對調整方案進行預告,預告期間如無其他意見,將接續辦理公告作業。

經濟部表示,基於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仍持續受COVID-19疫情衍生之缺工及缺料情形影響,為期躉購費率能及時反映市場現況,引導廠商於今年依規劃期程完工,兼顧躉購制度及設置目標達成,故修正相關年度之費率公告,重點說明如下:

一、原適用111年度下半年費率者,將適用111年第1期上限費率:考量整體建置成本上漲幅度超出預期及下半年物價波動趨勢與幅度尚不明確,為持續鼓勵業者設置,並由政府與業者共同分攤原物料上漲之不確定風險,故修正111年度費率公告,使111年度全年費率一致,給予業者彈性空間,因應市場變化。

二、大型案場加速設置獎勵機制:為促使大型案場於取得籌設許可後能儘早進場施工,並務實反映自建及共用升壓站所耗之時程,特增訂大型案場加速設置獎勵機制,針對110及111年度之裝置容量10MW以上、及5-10MW併聯69kV以上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規定於取得籌設許可後,21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0.0538元/度或18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0.1075元/度。

經濟部說明,本次係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與108、110及111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規定,經召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討論後進行修訂有關太陽光電部分規定;若後續市場有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時,將再適時滾動檢討,俾利國內再生能源整體發展目標推動。

經濟部依規定預告「中華民國108、110及111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修正草案,並歡迎各界提供相關意見。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0、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局林文信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16、0912-578-534
電子郵件信箱:whlin@mo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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