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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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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
經能字第09304601840號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經授能字第09420084590號修正第五點、第八點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經授能字第10104021071號修正第八點、第十點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經授能字第11105010190號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經授能字第11304004210號修正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
 
一、 經濟部為辦理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以下簡稱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三、 廠商製造或進口經濟部指定應符合車輛能效標準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先送車至經濟部認可之車輛能效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作車型能效測試;符合車輛能效標準者,得向經濟部或經濟部委託之核發機構(以下簡稱核發機構)申請發給耗能證明。
前項車型能效測試,進口車輛得由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辦理,並對受測車型出具測試報告。
 
四、 廠商申請耗能證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產車輛由車輛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車輛由進口廠商或其委託之同業公會,或個人提出申請。
 
五、 廠商申請耗能證明並於國內完成能效測試者,應將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於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完成傳輸(網址:https://energycert.moeaea.gov.tw/)。
(一)申請函。
(二)耗能證明申請表(如附表一)。
(三)認可機構出具之車型能效測試報告(將由認可機構上傳於系統)。
 
廠商於國外完成能效測試者,應將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於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完成傳輸。
(一)申請函。
(二)耗能證明申請表(如附表一)。
(三)中文格式之車輛規格表(須蓋申請廠商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四)該車型相片: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九式;機車五式。
(五)關務機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六)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之車型能效測試報告(如非英文版本,須附中文翻譯文件,並加蓋申請廠商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前二項車型能效測試報告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廠商名稱。
(二)車型名稱(若以車型代號登載或車型名稱與關務機關核發「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不一致,原車輛製造廠或申請廠商須附對照表並說明差異)。
(三)測試日期及測試方法(須為本辦法規定之測試方法)。
(四)參考車重(公斤)及車型排氣量(單位須可換算成立方公分)。
(五)排檔型式(同一車型名稱,不同之排檔型式須註明)。
(六)依不同測試方法規定之個別行車型態能源效率測試值。
(七)檢測機構正式簽章。
 
六、 取得耗能證明之車型,其車輛規格變更但不致影響能效結果者,得由原廠商申請暫免車型測試。
申請前項暫免車型測試者應填具暫免車型測試證明申請表(如附表二)及原車型與衍生車型之差異比較表(如附表三),並自行送車至認可機構作實車檢視。
 
七、 廠商申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核發機構發給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
 
八、 取得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之車輛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核章,經審查合格者,於關務署跨機關車輛資訊整合服務系統完成已核章註記,並據以向交通監理機關辦理申領牌照。
(一)國產車輛由車輛製造者檢附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依能源署指定之檔案傳輸方式,登載車輛清單等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
(二)進口車輛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於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管理系統,登載車輛清單等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
1.每一車輛關務機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2.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
 
 檔案下載:
附表一~三 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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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0-04  瀏覽人次:39,323,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