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經能字第09904600390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經能字第09904608970號
主 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二、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自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其設備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以前未運轉且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2
費率躉購20年。惟太陽光電系統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依其規定辦理:
(一)設備曾獲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前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按附表3
費率躉購20年;但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完工者,其電能按完工當年公告費率躉購20年。
(二)設備曾獲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其電能按每度 2.0615 元之費率躉購 20年。
(三)設備未曾獲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前完工者,其電能按附表2
費率躉購20年;但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完工者,其電能按完工當年公告費率躉購20年。
三、另本次公告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部每年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