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經能字第10004601130號
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前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2
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前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每度2.1821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3
之上限費率:
1. 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瓩以上不及10瓩,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
2. 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瓩以上不及10瓩,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3.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4.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5. 屬屏東莫拉克災區之養水種電計畫,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能躉購採競標方式,躉購費率為附表3
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競標作業要點由經濟部另訂之:
1. 1瓩以上不及10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2. 10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3. 1瓩以上地面型設置。
(四)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為附表3
上限費率乘以(1-相同級距平均得標折扣率)。
1. 1瓩以上不及10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2. 10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3. 1瓩以上地面型設置。
(五)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4
之上限費率:
1.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2.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六)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附表4
上限費率乘以(1-相同級距平均得標折扣率)。
四、另本次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