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經能字第10104601590號
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前,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
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前,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每度二‧三三○二元。
(二)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
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三)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
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四)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
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五)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
之第二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六)免競標與競標之適用對象及其容量由經濟部另訂定之。
(七)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四
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八)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四
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四、本「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