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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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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經授能字第11105000230號 發布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目標,鼓勵應用高效率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照明燈具,整合智慧控制功能與創新照明應用,推動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建置(以下簡稱示範系統),藉以優化室內光環境品質,提升整體照明節能效益,促進智慧照明普及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照明用電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以下簡稱LPD):指空間照明總裝置功率除以空間樓地板面積之數值,單位為W/㎡。
(二) 發光效率:指燈具光通量除以燈具功率之數值,單位為lm/W。
 
四、 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補助額度、補助案數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 補助對象:
1. 長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定,由公立或長照機構法人設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服務機構。
2. 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規定,由各級政府設立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
(二) 補助項目:補助對象所屬建築室內空間既設照明燈具汰換為高效率LED照明燈具,並設置具照明控制及能源管理監測功能之智慧照明控制系統。
(三) 補助經費支用範圍:
1. LED照明燈具。
2. 智慧照明控制系統與其資訊及通訊設備。
3. 示範系統建置之設計、監造、施工、安裝、抽驗及量測相關費用。
(四) 補助額度:
1. 計畫總經費依補助對象就所屬建築室內空間全部樓層或一層以上完整樓層所申請場域之總面積核算,每平方公尺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經費用途應符合補助經費支用範圍。每案補助金額依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五核定,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2. 每案補助金額之核撥,按補助支用範圍實際結算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五撥付;超出補助金額者,其超出部分由受補助對象自籌支應。
(五) 補助案數: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原則。
(六) 辦理期程:自能源局公告計畫核定補助對象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 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一) 申請條件:
1. 提案件數:每一補助對象限提一案申請。
2. 場域範圍:補助對象所屬建築室內空間全部樓層或一層以上完整樓層為原則,場域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應大於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3. 執行方式:補助對象應視申請場域範圍之照明條件進行最適化之智慧照明系統節能規劃設計並完成設置。完成後該場域範圍內之LPD應低於7 W/㎡。
(二) 申請應備文件:
1. 補助對象應於能源局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內以函文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紙本一式十份(其中一份不裝訂)及電子檔一份(以光碟燒錄):
(1) 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提案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如附件一 開啟附件一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提案計畫書.doc檔 開啟附件一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提案計畫書.odt檔 開啟附件一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提案計畫書.pdf檔)。
(2) 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申請聲明書正本(如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申請聲明書.doc檔 開啟附件二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申請聲明書.odt檔 開啟附件二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申請聲明書.pdf檔)。
(3) 補助對象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公立機關(構)得免檢具)。
(4) 申請場域之各樓層面積證明文件影本(如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地籍資料,須載明各樓層面積)。
(5) 申請場域最近一年度用電證明文件影本(如台灣電力公司之電費通知或繳費通知單或相關用電佐證資料,須載明用電度數與繳費金額)。
2. 前目申請應備文件所載之建物地址或用電地址與申請場域之建物現址有不一致時,應檢附門牌整(增、改)編證明影本。
3. 第一目申請應備文件經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者,得通知進行補件:
(1) 文件漏蓋章戳。
(2) 文件資料不齊全。
(3) 文件印刷模糊不清或難以辨識。
(三) 受理申請期間:
1. 寄(補)件方式:
(1) 補助對象應於能源局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內,備妥函文連同申請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收件地點,逾期寄送不予受理。
(2) 申請應備文件經審查檢核後若須補件,補助對象應於能源局通知期限內,將應補件之資料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收件地點,逾期寄送不予受理。
2. 收件地點:能源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二號十二樓)。
3. 寄件注意事項:
(1) 補助對象應將申請應備文件密封,外封套請註明補助對象名稱及申請計畫名稱「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
(2) 補助對象應考慮郵件投遞過程之防護保全措施,收件時如有浸濕、破損、掉落或遺漏等情形,由補助對象自行負責。
4.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訊息公告於能源局網站:http://www.moeaea.gov.tw/ 。
 
六、 審查方式:
(一) 審查方式及審查小組之組成:
1. 能源局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其中能源局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2. 審查作業分兩階段進行:
(1) 第一階段審查由能源局就補助對象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檢送之申請應備文件進行項目檢核。
(2) 補助對象申請應備文件經第一階段審查符合規定者,提交由審查小組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3. 審查小組得視提案申請件數,分組進行審查。
4. 審查小組之審查,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審查項目與比重評比,採共識決排定推薦補助優先序位。
(二) 審查項目與比重:
1. 場域完整性與示範推廣規劃(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2. 智慧照明系統規劃與創新性(比重占百分之四十)。
3. 節能成效與投資回收效益(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4. 能源管理系統之整合性(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七、 補助項目設置規格要求及保固:
(一) 受補助對象所設置示範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域範圍內既設照明燈具均須換裝為LED照明燈具,其中具可調光功能者應占百分之四十以上、具可調光且可調色溫功能者應占百分之十以上,前兩者加總應占LED照明燈具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此部分燈具須符合「智慧高效率照明系統技術規範」。
(1) 符合「智慧高效率照明系統技術規範」之LED照明燈具:須檢附本部標檢局(以下簡稱BSMI)驗證登錄合格證書、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TAF)認可實驗室出具之燈具性能檢測合格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出具之燈具通訊標準介面檢測合格報告。
(2) 非屬「智慧高效率照明系統技術規範」之LED照明燈具:限用節能標章產品,並檢附能源局節能標章證書;若擬換裝之燈具型式無節能標章品目者,則限以發光效率達120 lm/W以上之燈具替代,並檢附BSMI驗證登錄合格證書、TAF認可實驗室出具之發光效率檢測合格報告。
2. 場域範圍內設置之智慧照明控制系統,須具備照明控制與能源管理監測功能,並符合「智慧高效率照明系統技術規範」。
3. 能源局得視照明技術發展情形,調整「智慧高效率照明系統技術規範」並公告之。
4. 完成示範系統建置後,場域範圍內照明之平均照度值須符合CNS 12112照度規定。
(二) 保固年限:受補助對象應要求得標廠商提供LED照明燈具及智慧照明控制系統五年以上保固。
 
八、 經費撥付:
(一) 撥款條件:受補助對象完成示範系統建置並驗收結算後,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補助金額撥付。
(二) 請款資料:
1. 受補助對象請款領據正本(含撥款帳戶資訊)。
2. 補助款支用表正本(併附支用單據影本)(如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補助款支用表.doc檔 開啟附件三補助款支用表.odt檔 開啟附件三補助款支用表.pdf檔)。
3. 納入預算證明(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
4. 與能源局簽訂之補助契約書影本。
5. 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書影本。
6. LED照明燈具之BSMI驗證合格登錄證書或節能標章證書及檢測合格報告之影本。
7. 結算驗收佐證文件影本。
8. 工程決算書或結算明細表影本。
9. 燈具配置圖。
10. 各區域裝設燈具規格及數量一覽表。
11. 施工前後之照片電子檔(以光碟燒錄)。
12. 場域竣工後之CNS12112照度量測報告(TAF認可實驗室出具)。
(三) 請款期限:計畫核定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九、 管考與應配合事項及違規處理:
(一) 管考與應配合事項:
1. 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一個月內與能源局完成補助契約簽訂,並於計畫核定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示範系統建置,且依請款期限辦理補助經費撥款作業;未能依限辦理者,應向能源局申請展延。
2. 計畫核定後至辦理補助經費撥款作業前,受補助對象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能源局規定方式提報執案進度。
3. 受補助對象應與能源局簽訂之補助契約,包含下列內容:
(1) 履約標的及契約時間。
(2) 補助額度及經費撥付。
(3) 補助經費收支核銷處理方式。
(4) 契約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履約義務、責任及違規處理。
4. 受補助對象應於示範系統建置完成後十日內,函送得標廠商報竣工函影本予能源局。
5. 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核定當年度完成示範系統建置,且於該場域範圍內至少一處標示「本場域智慧照明系統承經濟部能源局補助」字樣。
6. 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對象之計畫執行及示範系統相關設備之設置利用情形,受補助對象應配合並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7. 受補助對象應履行維持示範系統正常使用及維修之義務,並確保示範系統之運作五年;未經能源局同意不得逕行停止履行示範義務。 
8. 於示範系統建置完成後五年內,能源局得要求受補助對象依指定格式提報示範系統之使用資料及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或宣導活動。
(二) 違規處理: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局得撤銷或廢止示範案補助之核定且解除或終止補助契約,停止撥付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實際狀況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1. 規劃設計或設置及使用情形與核定內容不符。
2. 未能完成示範系統建置。
3. 停止示範系統建置,或進度嚴重落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後,逾期仍未改善。
4. 補助項目規格未符第七點第一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5. 所提送之申請應備文件或請款資料有不實、偽造或變造情事。
6. 補助款挪為他用,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7. 違反管考與應配合事項。
8.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且情節重大。
(三) 前款規定應附記於核定函中,作為核定處分之附款。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補助項目不得重複向本部、能源局或其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
(二) 提案所送申請資料文件均不退還。
(三) 提案所送申請資料文件,其智慧財產權屬於該補助對象所有。補助對象同意能源局得基於推廣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無償運用該文件相關內容於各式文宣、網站內容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
(四) 受補助對象如為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應將補助款納入預算辦理。
(五) 受補助對象辦理本計畫之預算編製、招標、決標、訂約、變更、完工、驗收及其他各項相關程序,應本於權責並依前述事項適用之法令規定(如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或其他相關法規等)及公平競爭原則妥為辦理。
(六) 受補助對象如非屬公立機關(構),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核實報銷。
(七) 受補助對象向能源局辦理補助經費撥付,應遵守下列事項:
1. 受補助對象應本於誠信原則對其提出請款資料之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 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後,由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帳冊等資料文件,應依其主管機關所訂法規(如會計法、審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3. 能源局得於必要時查閱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計畫之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等;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能源局應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 受補助對象汰換之既設照明燈具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妥善處理。
(九) 能源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得將受補助對象、補助額度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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