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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製造業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與能源效率指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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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經能字第10104606260號
 
主  旨:訂定「水泥製造業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與能源效率指標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指定能源用戶範圍為水泥製造業,凡從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61卜特蘭普通水泥製造之行業均屬之。
二、本公告所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如下,各系統範圍界定如附件一 開啟附件一.doc檔 開啟附件一.odt檔 開啟附件一.pdf檔圖示:
(一)生熟料系統:原料倉儲開始至熟料入庫所使用之電能設備。
(二)旋窯系統:生料進入預熱機至旋窯高溫燒成所使用之能源設備。
(三)水泥磨系統:熟料出庫起至水泥成品入庫所使用之電能設備。
三、水泥製造業使用前點指定能源設備,應符合下列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一)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各系統,應裝置能源使用及產品生產數量量測儀表,且符合能源用戶品保系統之校驗規定。
(二)每日抄錄各儀表之數值,每月依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doc檔 開啟附件二.odt檔 開啟附件二.pdf檔完成前一個月之能源效率指標計算;相關校驗、抄錄及計算之紀錄予以保存至少五年。
(三)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效率指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半年值應低於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doc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規定之能源效率指標值。但因生產情形特殊,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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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4-26  瀏覽人次:37,92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