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09月26日
經能字第11104604010號公告
一、 本公告之緊密型螢光燈管,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576 規定,額定及實測演色性指數(Ra)在 95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惟植物培植燈、捕蟲燈、半導體專用燈、滅菌燈等彩色螢光燈管不適用本公告。
二、 緊密型螢光燈管之發光效率應依 CNS 14576 相關規定試驗,發光效率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標示值與實測值不得低於附表所列基準值,且實測值應在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 緊密型螢光燈管應於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額定發光效率。
四、 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
前項抽測測試結果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應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檔案下載:
緊密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