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特成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各類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
(二) 依據前款計算公式決定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部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團體派(聘)兼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切結本人及三等親內之親屬並未及不得任職電業或再生能源相關產業,或擔任顧問職。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部會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議決事項代表本會審定結果。
八、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會議應作成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會議次數。
(二) 會議時間。
(三) 會議地點。
(四) 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 紀錄人員姓名。
(六) 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 討論事項之案由。
(八)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本會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委員會議之內容,應遵守保密原則;非經本部同意,不得洩漏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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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