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經能字第10504605640號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經能字第11358000760號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約能源、建立能源管理制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配合淨零轉型政策及鼓勵產業加強推動實質節電作為,以抑低尖峰用電,設置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辦理。
三、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
四、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能源管理制度及推動淨零排放作為具卓越績效者,依行業特性、能源耗用量、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分為生產性質、非生產性質二大類,計五至六組進行審查,每組得頒發「金獎」獎座一名、「銀獎」獎座二名。
五、本獎評審如下:
(一)初審及複審:由能源署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五人至十八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二)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產業發展署、能源署、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首長、產業技術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環境部、教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
六、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企業或機構,由能源署報請本部於公開場所頒獎表揚之。
七、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署核定。
八、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