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2月10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0500號
附件:
主 旨: 公告「中華民國106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
依 據: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1項。
公告事項: 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106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燃煤:每度電新臺幣0.0390元。
二、燃油:每度電新臺幣0.0345元。
三、燃氣:每度電新臺幣0.0265元。
四、核能:每度電新臺幣0.0152元。
五、自用發電:每度電新臺幣0.0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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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