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提升地方能源治理能力,促進住宅、服務業、機關及農業部門節電,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以下稱本行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行動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行機關: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住宅部門用電:指表燈非營業(不含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表燈非營業用電)及集合式住宅公設用電。
(三)服務業部門用電:指服務業之電力用電及表燈營業用電,及政府機關、各級公私立學校與包燈(含表制路燈)用電。
(四)農業部門用電:指農、牧、狩獵、林業、伐木業、漁業等用電。
(五)公民參與:執行機關應邀請在地非政府組織團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NGO)參與地方能源治理規劃與執行。
(六)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3615及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本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七)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指服務業辦公與營業場所,及政府機關學校之T8/T9螢光燈具。
(八)智慧照明: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九)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四、 本行動有關「節電推動工作」之推動經費總額度以新臺幣七十三億二千六百萬元為上限,由執行機關提案申請推動節電,經費分配如下:
(一)「節電基礎工作」:推動經費額度為新臺幣四億一千四百萬元,其中直轄市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臺灣本島縣(市)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及離島地區縣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如附件一
)。
(二)「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推動經費額度為新臺幣五十七億一千二百萬元,依一百零五年直轄市、縣(市)所轄服務業用電量占比,匡列各直轄市、縣(市)推動耗能設備汰換、服務業場域導入能源管理系統等工作之經費上限(如附件二
)。
(三)「因地制宜」:推動經費額度為新臺幣十二億元,由執行機關因應地方特性提案申請。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與「因地制宜」之推動經費額度,本部得視執行機關提案及執行情形需要調整。
五、 「節電推動工作」推動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執行機關規劃與推動轄內各住宅、服務業及農業部門節電執行下列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1.「節電基礎工作」執行項目包括節電稽查輔導、在地能源使用情形研究、專責組織與人力建置、節電志工組織合作、公民參與、節約能源教育與推廣等地方能源治理能力建構與節電氛圍型塑之工作。
2.「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執行項目包括補助集合式住宅、辦公大樓及服務業之室內停車場換裝智慧照明燈具;補助服務業汰換老舊低效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及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補助服務業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補助作業相關行政費用以獲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3.「因地制宜」執行項目包括加強推動在地節電事務,以及營造節電氛圍。
(二)經費運用方式:
1.執行機關獲核定之「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推動經費不得流用至「節電基礎工作」與「因地制宜」。
2.執行機關須訂定補助作業規定辦理「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工作,各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及額度原則如附件三
;各項設備補助額度,應由各執行機關於節電計畫書中敘明規劃,並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辦理
六、 執行機關應檢具「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向本部提出申請「節電推動工作」計畫執行經費。
前項計畫書原則分三期執行,各期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諾節電目標。
(二)針對所轄住宅、服務業及農業部門之「節電基礎工作」、「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及「因地制宜」等工作之全程規劃與當期節電措施,包含工作進度與經費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
(三)有關「節電基礎工作」之規劃應包含節電稽查輔導、在地能源使用情形研究、專責組織與人力建置、節電志工組織合作、公民參與、節約能源教育與推廣等。
(四)有關「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以下列項目為限,並應包括相關之查核機制:
1.補助集合式住宅、辦公大樓及服務業之室內停車場換裝智慧照明燈具。
2.補助服務業汰換老舊低效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其中,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換應辦理廢機回收作業。
3.補助服務業導入能源管理系統。
第一項「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格式及收件期限,由本部另行通知執行機關。
七、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NGO成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執行機關「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其中NGO成員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小組委員依節電目標、「節電基礎工作」完整性、「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規劃合理性、「因地制宜」可行性與成本效益、經費編列合理性、計畫管考等項目進行審查,並提供計畫書修正意見。審查小組應於第一期審查會提供各執行機關節電計畫建議全程執行經費。本部依審查小組審查結果函知執行機關。
審查小組建議各執行機關「因地制宜」執行經費占「因地制宜」推動經費額度之比例,最高以各該執行機關一百零五年度服務業、農業及住宅用電量占全國服務業、農業及住宅部門用電量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上限 (如附件四
),各執行機關「因地制宜」建議執行經費總合不得逾「因地制宜」推動經費額度。
執行機關第二期、第三期「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書審查作業,由本部視各執行機關執行進度批次辦理。
各執行機關應依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修正節電計畫書,並提送本部核定,且由本部將核定後之計畫書公開於「自己的電自己省」網站(http://energy-smartcity.energypark.org.tw/ )。
八、 「節電推動工作」經費撥付:
(一)執行機關「節電推動工作」計畫執行經費原則分三期撥付,各期經費撥付條件、方式及請款資料如下:
1.第一期:
(1)撥款條件:執行機關第一期暨全程計畫經審查小組審定,並修正完成獲本部核定,由本部通知辦理執行經費請撥。
(2)撥付方式:撥付全程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三。
(3)請款資料:第一期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及請款收據。
2.第二期:
(1)撥款條件:第一期相關工作進度達八成,且經費執行率達六成,由執行機關提報第一期計畫執行報告及第二期細部計畫,並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且獲本部核定後,由本部通知辦理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
(2)撥付方式:撥付全程相關工作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三。
(3)請款資料: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第一期相關工作執行進度與經費運用情形表(如附件五
)及請款收據。
3.第三期:
(1)「節電基礎工作」及「因地制宜」:
⓵撥款條件:第一期相關工作及經費執行完成;第二期相關工作進度達八成,且經費執行率達六成,由執行機關提報前二期計畫執行報告及第三期細部計畫,並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且獲本部核定後,由本部通知辦理第三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
⓶撥付方式:撥付全程相關工作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四。
⓷請款資料:第三期相關工作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第一期及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進度與經費運用情形表(如附件五
)及請款收據。
(2)「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第三期執行經費及調整至「因地制宜」擴大辦理設備汰換補助之執行經費撥款:
⓵細部計畫提出與核定:執行機關為配合辦理擴大節能家電補助作業,得於一百零八年檢具第三期「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含擴大補助)執行經費規劃表(如附件六
),提報本部審查與核定。
⓶撥款條件與撥付方式:第三期「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含擴大補助)執行經費規劃表獲本部核定,且第二期相關工作經費執行率達六成,依各執行機關第三期「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含擴大補助)執行經費分次請撥數額表(如附件七
)所定數額撥付。該表所定第二次請撥數額,應於本部通知後辦理。
⓷請款資料:請撥通知函影本、第二期相關工作執行進度與經費運用情形表(如附件五
)及請款收據。
(二)前款各期撥付之執行經費,得由審查小組依立法院審定之預算額度,提供部分或全部之執行經費依比例調整之建議,本部並依審查小組審查結果函知執行機關。
(三)執行機關得視「節電基礎工作」及「因地制宜」之執行進度、「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之執行進度,依第一款分別辦理次期該等執行經費請撥作業。
(四)執行機關獲本部核定調整「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至「因地制宜」擴大辦理設備汰換補助之執行經費,得依第一款規定單獨辦理執行經費申請與撥付。
九、 執行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終止計畫並繳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經費挪為他用,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推動不合理節電措施,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節電計畫,或計畫累計實際進度落後當期累計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四十以上,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執行機關未參與本部年度辦理之成果發表會暨競賽評比作業。
十、 執行機關執行「節電推動工作」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機關如有變更節電措施、經費運用規劃,或修正執行期程與查核點,應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予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未涉該等事項之變更者,應於季報中敘明。
(二)執行機關辦理「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文件應取得受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及購置證明,並應建置受補助清冊。另補助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須取得回收證明。
(三)執行機關應於自有網站或所經營節電社群宣導節電,並供民眾提供建議或發表評論,且與「自己的電自己省」網站(http://energy-smartcity.energypark.org.tw/)連結。
(四)執行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於本部建置之成果填報平台提報「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進度。
(五)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五日及十月二十五日前,於本部建置之成果填報平台提報前一季執行進度及相關成果,並由本部公告於「自己的電自己省」網站(http://energy-smartcity.energypark.org.tw/)。
(六)前二款月報與季報如執行機關逾期未填報或填報不全,經通知未改善,由本部函告限期修正者,應於修正期限內完成修正並函報本部。逾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上網公告,並終止計畫執行。
(七)本部得派員實地查察「節電推動工作」執行與經費運用情形,執行機關須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本部每年度辦理縣市節電行動激勵評比作業,依各執行機關當年度推動之相關成果進行評比,包括抑低夏月尖峰用電做法與成效、設備汰換推動進度、地方能源治理能力建構情形及因地制宜推動成效等項目,相關評比與獎勵規定由本部另訂,並於「自己的電自己省」活動網站公告:
(一)評比獎勵金額度每年度編列新臺幣六千萬元,全程共計新臺幣一億八千萬元。
(二)評比獎勵金應由獲獎執行機關依預(決)算相關規定辦理,支用範圍以執行機關後續年度推動節電相關工作及推動節電計畫有功人員獎勵為限。
(三)前款有功人員,包括節電計畫規劃與執行之個人、志工團及村里。
十二、執行機關參與本部辦理之節電行動激勵評比並獲獎者,由本部通知獲獎獎項及獎勵金額度。
前項獎勵金撥付事宜,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及領據送本部辦理請撥事宜。
十四、執行機關辦理本要點相關節電工作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變更及驗收等程序,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