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經能字第09804607440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經能字第1030460586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經能字第1050460002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經能字第1050460622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經能字第1070460002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經能字第1070460744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經能字第1080460580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經能字第1100460013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經能字第1100460555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經能字第1112008018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經能字第11358000500號修正發布
一、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三規定之行業類別,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
前項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除網路申報外,申報文件須由能源用戶簽名用印。
二、煤炭用戶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附表四申報前一月煤炭購買及使用資料。
三、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附表五申報前一月軌道用電與管線運輸用電資料。
附 件:經濟部公告
附表1-工業及其他生產性質行業
附表2-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汽電共生廠
附表3-非生產性質行業
附表4-煤炭用戶能源申報表
附表5-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能源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