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258025570號
主 旨:修正「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重點及理由:
(一)公有建築物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依該條授權訂定之標準之規定者,應依該等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修正第一點)
(二)為達政府領頭示範,公共工程更應積極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爰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優先」之文字,即由「應優先設置」修正爲「應設置」。(修正第二點)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已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種類及其相關申設事項,爰修正本條件所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涵蓋範圍及其申設作業,依該辦法規定辦理。(修正第三點)
二、「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如附件。
部 長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