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查詢按鍵
熱門關鍵字: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節能標章
:::

公布欄歷史區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2-01-05 下午 04:58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1200801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協助能源用戶掌握重大能源使用狀態並加速申報作業、分析環境溫度與資料中心能源使用效率(PUE)關聯性及配合電動車推廣政策,爰修正旨揭規定之附表內容。

二、「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如附件。

部 長  王 美 花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附表1_工業及其他生產性質行業
附表2_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汽電共生廠
附表3_非生產性質行業
附表4_煤炭用戶
附表5_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及資通安全政策
聯絡地址:104100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交通位置圖 | 緊急應變聯絡中心
電話:(02)2772-1370  傳真:(02)2776-9417 or (02)2711-5891
本網站支援I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更新日期:113-10-04  瀏覽人次:39,325,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