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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國際能源合作
第八章 國際能源合作
壹、能源多邊合作
一、世界貿易組織(WTO)
(一) WTO架構下之能源議題
能源商品與服務貿易於WTO架構下受貨品貿易多邊協定與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錄
所規範。WTO近期能源爭訟包括歐盟與日本對加國安大略省再生能源躉購計畫中所包括
自製率措施之爭端、美中對太陽能商品之爭端、以及美印太陽能爭端。印度續控訴美國
州政府實施國內自製率要求和非法補貼之爭端。此外近兩年已完成近20國之貿易政策審
查,內容含括WTO秘書處報告及該國政府報告內容中,能源部門的石油、天然氣、電
業、再生能源、國營事業競爭等議題。
(二) WTO能源談判近期發展
1. WTO環境商品談判:民國103年包括美國及我國在內共有14個WTO成員為延續
APEC共識之動能以APEC 54項環境商品為基礎進行談判。共提列10大類清單分
類,105年確認談判著陸區,持續就文本內容、降稅模式、關鍵多數、搭便車等
議題進行討論。
2. 服務貿易談判:民國101年初起美國與澳洲等共23國討論以複邊形式簽訂服務貿
易協定。民國103年至106年期間「能源服務業提案」談判,內容亦納入自製率相
關條文。TiSA整體談判期程則受到美國總統大選後,新貿易政策仍在型塑當中之
影響,尚未有具體安排。
3. 貿易便捷化談判:貿易便捷化議題於民國94年初進入談判階段,直到民國98年12
月將各國提案與討論結果彙編成貿易便捷化談判彙編草案,於民國102年12月完
成協商,於民國104年9月批准貿易便捷化協定,並向WTO提交接受書。
(三) 推動加入其他區域經貿組織
我國持續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在RCEP
部分,透過盤點可能的能源領域談判議題,擬定談判立場與策略,在TPP部分,則是分
析推進與談判擱置兩大方向。
(四) 相關國內諮詢及溝通會議
為培力政府能源領域談判人員,並強化政府與各界代表支跨界溝通,共舉辦7次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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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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