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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能源政策目標與施政重點
落實石油管理法第24條石油安全存量之規定,民間業者不低於60日,並依
同法第28條規定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安全儲油;另政府運用石油基金儲存石
油至少30日,以確保國內石油供應安全。
(二) 強化石油業輸儲設備監督管理-石油管線及儲油設施查核及檢測計畫
1. 依「石油管理法」第32條規定,就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之石油管線進
行檢測。
2. 依「石油管理法」第33條規定,就石油業者儲油設備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紀錄進行抽查。
(三) 建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監督管理-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查核與檢測計畫
1.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50條規定,就國內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輸儲設
備之安全管理執行情形,實施現場及書面資料查核。
2.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51條規定,就國內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
測。
三、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一) 研析電力市場發展規劃與推動
1. 滾動檢討電力政策發展策略、推動電業自由化、調整電力市場架構及規劃
各項配套措施。
2. 提供電力政策相關議題諮詢及辦理電力領域核心議題研究。
3. 研擬電業法相關子法(如:電業法施行細則、電力調度規則、電業登記規則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二) 智慧電網發展策略與應用研究
1. 蒐集國外智慧電網相關規劃及推動現況。
2. 協助推動「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包含研擬環境構面(法規/政策)細部
執行計畫、計畫管考及跨單位協調、「智慧電網推動小組」幕僚行政作
業。
3. 進行AMI衍生商業模式研議及示範。
4. 進行國內自主之智慧電網單向傳輸閘道器認證作業。
5. 推動智慧電網人才培育及智識宣導。
6. 智慧電網相關議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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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2017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