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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能源政策目標與施政重點






                    落實石油管理法第24條石油安全存量之規定,民間業者不低於60日,並依
                    同法第28條規定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安全儲油;另政府運用石油基金儲存石

                    油至少30日,以確保國內石油供應安全。
              (二)  強化石油業輸儲設備監督管理-石油管線及儲油設施查核及檢測計畫
                  1.  依「石油管理法」第32條規定,就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之石油管線進
                    行檢測。

                  2.  依「石油管理法」第33條規定,就石油業者儲油設備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紀錄進行抽查。
              (三)  建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監督管理-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查核與檢測計畫
                  1.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50條規定,就國內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輸儲設

                    備之安全管理執行情形,實施現場及書面資料查核。
                  2.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51條規定,就國內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
                    測。




                 三、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一) 研析電力市場發展規劃與推動
                    1.  滾動檢討電力政策發展策略、推動電業自由化、調整電力市場架構及規劃
                    各項配套措施。

                  2.  提供電力政策相關議題諮詢及辦理電力領域核心議題研究。
                  3.  研擬電業法相關子法(如:電業法施行細則、電力調度規則、電業登記規則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二) 智慧電網發展策略與應用研究

                  1. 蒐集國外智慧電網相關規劃及推動現況。
                  2.  協助推動「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包含研擬環境構面(法規/政策)細部
                    執行計畫、計畫管考及跨單位協調、「智慧電網推動小組」幕僚行政作
                    業。

                  3. 進行AMI衍生商業模式研議及示範。
                  4. 進行國內自主之智慧電網單向傳輸閘道器認證作業。
                  5. 推動智慧電網人才培育及智識宣導。
                  6. 智慧電網相關議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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