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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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節約能源業務
二、訂定「主要能源消費產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民國103年工業部門6大主要能源消費產業(依序為:石化業、電子業、鋼鐵業、水泥
業、紡織業及造紙業)總能源消耗占工業部門79.55%,為提升主要能源消費產業之能源效
率,本局依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規定,先後研擬水泥、鋼鐵、造紙、石化業之「節
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並於104年3月4日及10月30日分別公告電子業及紡織業
「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後,已完成6大主要能源消費產業能源效率管理之階段
任務,預估每年節能量可達36.9萬公秉油當量。
此外在節電方面,鋼鐵、造紙、電子與紡織等業之電力消費占比超過該產業能源消
費總量6成,透過上開規定強制產業進行節電措施,以電子業為例,估計節電量每年可達
5.4億度,節電率1.3%。
上開規定並要求業者應於每年3月底前,上網申報前1年之使用能源效率指標,作為
節能分析與政策規劃之參考;本局每年亦結合工研院及專家學者成立聯合查驗小組,赴
廠實地查驗使用能源效率指標值,並提供節能相關技術資訊及建議,作為廠商規劃節能
計畫之參考。105年度已完成794家書面審查及187家能源效率實地稽查,其中水泥、鋼
鐵、造紙及石化業等4項較早公告施行能效指標規定之產業,幾已全數依規定落實設備改
善。
三、執行「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為提升服務業之能源使用效率,經濟部於民國99年依「能源管理法」第8條公告「指
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實施「冷氣不外洩「及「禁用白熾燈泡「等2項節約能源規
定,並納管7類服務業。民國102年3月14日進一步擴大納管4類服務業,並新增「室內
冷氣 度限值(26度)」節約能源規定。民國103年8月1日再進一步新增擴大納管9類服務
業,共計納管20類服務業22.4萬家營業場所,民國105年11月16日新增禁用鹵素燈泡規
定,並於民國106年6月1日正式實施。
民國105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同推動節能規定檢查業務,完成檢查約5.2萬家
次,並針對未符合規定之用戶現場指導及要求限期改善,用戶皆能配合調整改善。
四、節約能源技術服務及輔導
民國94年成立工業、商業及政府機關節能技術服務團,協助能源用戶進行耗能設備
之耗能診斷,並提供節能改善建議。由民國94年至105年底止,已實地服務達9,137家,
發掘節能潛力188.2萬公秉油當量。民國105年服務676家、發掘節能潛力11.19萬公秉油當
量,各服務團服務成效,如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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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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