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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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節約能源業務


            底,計提供177家中小能源用戶節能服務,提出476項節能改善建議,發掘節電量750萬

            度,預估促進節能投資3,576萬元。
              此外,為鼓勵中小能源用戶加入節能減碳行列,辦理「「產業中小能源用戶節能推廣
            計畫成果交流活動「」,由中小能源用戶、節能診斷服務中心、產業公協會及各縣市政府
            代表進行互動交流,以帶動中小能源用戶共同響應節約能源,相關活動剪影如圖7-7。



                               參、使用能源設備效率提升


            一、訂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MEPS)

              為促進業者製造或引進高效率設備,經濟部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4條推動容許耗
            用能源基準(MEPS)管制,目的是禁止低能源效率、高耗能產品之進口或國內販售。自民
            國70年推動以來,截至105年12月底已陸續完成公告冷氣機等24項使用能源設備及器具
            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103年7月1日生效實施之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管制為亞洲首例,105年執行能源效率管理節約用電約5.5億度,相當於節約13萬公秉油
            當量。


            二、執行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檢查及管理辦法

              為逐步提高車輛能源使用效率,除實施車輛容許耗用能源管理外,並配合國際趨
            勢檢討及分階段提高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於民國98年提高車輛能源使用效率基準
            10%。民國103年8月11日本局與交通部會銜發布「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
            法」修正條文,納入與美國、歐盟及日本相當的車輛耗能整廠總量管理措施及少量車管

            理機制,另為鼓勵電動車發展,對於電動車給予其耗能值2.5倍優惠計算,汽、機車分別
            自106、105年起實施總量管理機制。新耗能標準實施實質提高整體新車燃油效率達15%
            以上,自104年後,每年新車銷售小客車(銷售約25萬輛)、商用車(銷售約6.8萬輛)及機車
            (銷售約62萬輛)可節省汽油消耗達4.82萬公秉,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達11.2萬公噸。

              我國車輛耗能分級方式,汽車採用與國際間相同的車重等級;機車則目前僅我國與
            中國大陸納入耗能管理,皆採排氣量等級;小客車計有16種、小貨車計有16種、機車計
            有10種。自民國91年至105年底,車輛耗能合格函核發計24,169件、進口車輛耗能核章計
            1,346,509件。

              另依民國98年7月8日「能源管理法」第15條第1項修正條文,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以下簡稱能源效率標
            示),經濟部及交通部於99年5月7日會銜發布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
            法」,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於展示或銷售處所陳列之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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