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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三、需量競價措施
需量競價措施目的,係為降低尖峰負載及節省燃料成本,並採用戶自報價格競比取
代傳統供給面訂價方式,賦與用戶更多自主權,解決誘因不足問題;用戶可依本身需求
選擇適合之措施,有助於提高參與意願。
民國105年本項措施執行成效,累計執行次數159次、得標戶數達24,755戶次、得標
容量為2,582萬3,454瓩,實際抑低容量1,854萬8,303瓩,執行率達71.8%。
貳、電價費率調整
一、立法院決議事項
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通過電價計算公式,並決議應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電
價公式及相關決議摘述如下:
(一) 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二) 電價按公式每半年檢討1次。
(三) 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至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資報酬率上限
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酬率降為3%。
(四) 設漲幅上限,半年調幅不超過3%;全年累計調幅不超過6%。
(五) 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電價公式中各成本項之合理值。
(六) 電價公式自審定日起,施行2年。
(七) 台電公司燃料採購情形及價格、輸配電成本、營運成本及電價費率審議會之決議皆
應上網公開。
(八) 建立電價專業審查制度,使電價審議回歸市場機制,達成使用者付費、照顧民生需
求、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節能減碳之目的。
二、105年電價費率調整情形
經濟部於104-105年間,依上述立法院通過之「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成立「電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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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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