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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油氣資源開發與供給管理
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天然氣事業法」的規範下,接受主管機關在一般營運及天然氣
售價方面的管制,需依照「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建立分離會計制度。
「天然氣事業法」對公共安全之維護已制定相關規定,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
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相關法令規定或其他先進國家標
準;輸儲設備應依規定裝置防災相關設施。為確保供氣安全,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
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公用天然氣事業於用戶申請供氣時,應檢查天
然氣計量表以內管線,確定安全無虞,始得供氣;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並加
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
每年至少查核1次;必要時,得隨時查核。本局並督導各事業單位建立各項防災措施及
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俾建立完整有效之緊急災害通報及處理系統。
為加強油氣管線之安全管理,俾便及時掌握全國各油氣公司油氣管線資料,自民國
89年起與各公司合作建置「臺灣地區油氣管線圖資管理系統」整體建置計畫。目前已完
成約27,500公里管線資料建置工作。該系統提供政府相關單位查詢功能包括:
(一) 空間查詢:依公用天然氣事業、道路名稱、交叉路口或重要地標查詢管線與設
施分布情形。
(二)管線管理:編製管線資料統計分析。
(三) 緊急應變管理:公安災害現場附近,關閥位置與救援單位(如:消防、醫院等)位
置資訊。
為使該系統資料建置完整,本局要求各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於新建及汰舊換新管線亦
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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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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