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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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油氣資源開發與供給管理





            二、天然氣供應穩定管理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
            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前項
            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業於民國100年8月2日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

            業自備儲槽容量,依據上述公告事項,天然氣進口事業、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
            然氣進口事業者應自備至少15天之儲槽容量。民國105年中油公司申報自備儲槽容量天數
            為15.6天,符合規定。
              為提供穩定天然氣進口貨源,分散風險,中油公司LNG採購係以中、長期契約為主

            及現貨為輔之策略,以民國105年而言,15年以上長期供氣契約占我國進口天然氣總量
            82%。進口來源則分別來自印尼、馬來西亞、卡達及巴布亞紐幾內亞。此外,為達到分
            散氣源,確保供氣穩定的目的,中油於民國102年9月與法商GDF  SUEZ達成20年長期供氣
            契約,預計從107年自美國進口天然氣;另與澳洲簽訂15年以上的供氣長約,預計自108

            年開始供氣。


                                         參、石油業管理



            一、石油業務管理
              「石油管理法」明定對於煉製業、輸出入業、汽柴油批發業等申請要件、業務監督
            及違反規定之相關罰則,另規定收取石油基金,用於政府儲油、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

            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獎勵石油天然氣之探勘開發、
            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應用及推廣與其他穩定石油供應及維
            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
              截至民國105年12月底止,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為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
            公司;汽、柴油批發業者計有227家。

              依現行輸入代號255規定,原油、輕油、煤油、汽油、柴油、燃料油、航空燃油、
            液化石油氣等項目於輸入時應檢附本局同意文件,民國105年本局核發石油輸入同意文
            件累計為1,945件。


            二、加油(氣)站管理

            (一) 發展現況
              全國已開業加油站,截至民國105年12月底止,共計2,567站,其中中油公司614站,
            其他1,953站,加油站歷年站數及成長率,如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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