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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油氣資源開發與供給管理



                            第四章 油氣穩定供應與管理


                                   壹、油氣供應穩定管理


            一、石油供應穩定管理
              為加強國家石油供給安全,依據「石油管理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規劃運用石油
            基金儲備政府安全儲油,於96年10月已完成政府儲油283萬公秉之購儲,並委託國內合

            格石油業者以記帳式代儲管理,其中原油160萬公秉(占儲油比例57%)、成品油123萬公秉
            (占儲油比例43%),約計相當於國內41日需要量之存量。(以105年度國內油品平均銷售量
            及使用量6.41萬公秉計算。)


            二、天然氣供應穩定管理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
            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前
            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業於100年8月2日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

            業自備儲槽容量,依據上述公告事項,天然氣進口事業、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
            然氣進口事業者應自備至少15天之儲槽容量。106年中油公司申報自備儲槽容量天數為
            16.71天,符合規定。
              為提供穩定天然氣進口貨源,分散風險,中油公司LNG採購係以中、長期契約為主
            及現貨為輔之策略,以106年而言,15年以上長期供氣契約占我國進口天然氣總量73%。

            進口來源則分別來自印尼、馬來西亞、卡達及巴布亞紐幾內亞。此外,為達到分散氣
            源,確保供氣穩定的目的,中油於102年9月與法商GDF  SUEZ達成20年長期供氣契約,預
            計從108年自美國進口天然氣;另與澳洲簽訂15年以上的供氣長約,預計自108年開始供

            氣。

                                         貳、石油業管理


            一、石油業務管理

              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為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公司;汽、柴油批發業者計
            有232家。
              依現行輸入代號255規定,原油、輕油、煤油、汽油、柴油、燃料油、航空燃油、
            液化石油氣等項目於輸入時應檢附同意文件,106年核發石油輸入同意文件累計為2,07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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