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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參、電價公式及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訂定
一、電價公式
(一) 經濟部依106年修正之電業法第49條辦理「公用售電業電價計算公式」訂定事宜,並
於106年11月6日公告。
(二) 公式主要內容
1. 每度平均電價
每度平均電價 = [(購電支出(含支付發電業利潤) + 輸配電支出(含支付輸配
電業利潤) + 售電服務費用) + 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 / 售電
度數
註:1. 售電服務費用,為公用售電業之各項服務費用,並扣除其他營業收入。
2. 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2. 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
全公司合理利潤 = 費率基礎 X 投資報酬率(3%~5%)
費率基礎 = (固定資產重置現值 + 營運資金) X 最適自有資金率(30%)
註:1. 固定資產資金包括「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及「在建中固定資產」
2. 營運資金 = 台電「現金轉換循環天數」 X 「每天營運現金支出」
3. 電價調整機制
(1) 電價調整頻率:1年檢討2次,每年4月、10月檢討調整電價。
(2) 設定調幅上限:電價漲幅及跌幅,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3%。但於供電成本持
續大幅上漲或下跌時,電價費率審議會得視電價穩定基金運用情形,就調幅進
行適度調整。
(3) 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4) 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資報酬率上
限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酬率降為3%。
4. 合理利潤之績效考評機制:參考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指標,篩選電價相關指
標作為電價績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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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2017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