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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5. 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如圖5-2。
● 按電力供給過程所需成本,反映於各類用戶電價,落實使用者付費。
反映成本 ● 按各時段供電成本差異,訂定時間電價。
● 各類用戶總電費應符合電價調整方案之總電費收入。
節能減碳 ● 導入累進費率概念,用電量多者負擔較高單價。
抑低尖峰 ● 適度加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差或價比,鼓勵抑低尖峰用電。
(二段式尖離峰價比至少二倍,三段式尖離峰價比至少三倍)
● 表燈非時間電價之用電級距,民生基本用電採較低電價訂定。第一段
照顧民生 級距電價得低於供電成本,第二段級距電價接近供電成本。
● 民生基本生活用電之電價調整時,需評估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
大類用戶 ● 住宅及小商家電價:以照顧民生及節能減碳為原則。
訂價標準 ● 工商業電價:以使用者付費及提升能源效率為原則。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圖5-2 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
二、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訂定
(一) 輸配電業開放業務範圍:再生能源轉供、直供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二) 輸配電業各項服務之付費項目:
1. 輔助服務: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持電力品質及因
應偶發事故,提供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全黑啟動及其
他(如調整電壓)等服務。
2. 電力調度: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度服務,以及透
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能傳輸損失。
3. 轉供電能:使用輸電及配電系統輸送電能。
(三) 開放業務之適用申請對象:
1. 併網型直供:再生能源發電業。
2. 電能轉供: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轉供自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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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2017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