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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5. 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如圖5-2。

                                  ● 按電力供給過程所需成本,反映於各類用戶電價,落實使用者付費。
                  反映成本            ● 按各時段供電成本差異,訂定時間電價。
                                  ● 各類用戶總電費應符合電價調整方案之總電費收入。

                  節能減碳            ● 導入累進費率概念,用電量多者負擔較高單價。



                  抑低尖峰            ● 適度加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差或價比,鼓勵抑低尖峰用電。
                                    (二段式尖離峰價比至少二倍,三段式尖離峰價比至少三倍)
                                  ●   表燈非時間電價之用電級距,民生基本用電採較低電價訂定。第一段
                  照顧民生             級距電價得低於供電成本,第二段級距電價接近供電成本。
                                  ●   民生基本生活用電之電價調整時,需評估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

                  大類用戶            ●   住宅及小商家電價:以照顧民生及節能減碳為原則。
                  訂價標準            ●   工商業電價:以使用者付費及提升能源效率為原則。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圖5-2 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

            二、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訂定

            (一) 輸配電業開放業務範圍:再生能源轉供、直供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二) 輸配電業各項服務之付費項目:
              1.  輔助服務: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持電力品質及因

                   應偶發事故,提供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全黑啟動及其
                   他(如調整電壓)等服務。
              2.  電力調度: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度服務,以及透
                   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能傳輸損失。
              3. 轉供電能:使用輸電及配電系統輸送電能。

            (三) 開放業務之適用申請對象:
              1. 併網型直供:再生能源發電業。
              2.  電能轉供: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轉供自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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