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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肆、電廠設置及管理業務



            一、電業管理機制及電廠設置程序
              依據「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發電業申設分為籌設或擴建、施工許可及成立給
            照等3階段,各階段規定如下,所需檢附文件如表5-3:

                                       表5-3 電廠設置各階段所需檢附文件
                       籌設或擴建                     施工許可                成立給照(竣工查驗)
             1. 籌設或擴建計畫書。                     1.  工程計畫書(含       1. 登記書圖:
             2. 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初步圖樣及規範          (1)經營計畫書
             3.  民營: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                  書)。              (2)工程概要表
                國營: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2.  發電廠廠址土地        (3) 水力工程計畫書:如係水力發電
                 申請人為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                完成變更或容許            者,應擬具簡要計畫書附送。
               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其裝置容量                  使用證明文件。          (4) 內線圖:應按照通用線路格式,
               為二千瓩以下之太陽光電發電設                 3.  發電廠廠址土地          載明發電廠內全部接線方法。此
               備,不在此限。國營、直轄市營或                  使用同意證明文            圖應由專任主任技術員署名蓋
               縣(市)營發電業應檢具其事業所                  件。                 章。
               屬機關同意函                         4.  設置離岸式風力        (5) 線路分布圖:應註明發電廠位置
             4.  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發電廠應檢具海            及容量暨各段線路之電壓及所用
               及地政機關意見書。但以再生能源                  底電纜路線劃定            導線,必要時高壓、低壓可分別
               發電設備發電之電廠,其電業設備                  舖設許可。              繪製。此圖應由專任主任技術員
               全數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發電廠                5.  自有資金至少占          署名蓋章。
               址地政機關意見書得以該建築物所                  總投資額百分之          (6) 證件:專任主任技術員應檢附電
               有權人同意正明文見及建築物使用                  十五之財力證明            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所定之資
               執照代之。                            文件。但公營發            格證明文件。
             5.  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                 電業,不在此           (7) 營業規章(適用於售電予用戶之
               件。                               限。                 再生能源發電業,其內容應詳載
             6. 其他應備文件:                                            關於營業上之各種供電手續、時
                (1)  天然氣發電廠:供氣同意證明                                 間、方式、收費辦法及各種價
                  文件。                                              格)。
                (2) 水力發電廠:水權狀。                                 2.  再生能源發電廠應檢具再生能源發
                (3)  風力發電廠:飛航、雷達、軍                               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事管制及禁限建有關單位同意                                 3.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及海洋能發電
                 函。                                              廠,應檢具前目文件及海底電纜完
                (4)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飛航、雷                               成後備查文件。
                  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                                4.  除再生能源發電業,自有資金至少
                  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八外,其餘發
                  及礦業權有關單位意見書或同                                  電業,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
                  意證明文件,風力發電離岸系                                  分之二十五之財力證明文件。但公
                  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漁業主                                  營發電業,不在此限。
                  管機關(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                               5.  簽訂完成之購售電合約。但公營發
                  業權及專用漁業權等補償)同                                  電業,不在此限。
                  意證明文件,海底電纜路線劃                                6.  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所列之相關
                  定勘測許可。                                         證照及文件。
                (5)  生質能源發電廠:燃料供應同                             7.  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所列之相關
                  意證明文件                                          文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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