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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肆、電廠設置及管理業務
一、電業管理機制及電廠設置程序
依據「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發電業申設分為籌設或擴建、施工許可及成立給
照等3階段,各階段規定如下,所需檢附文件如表5-3:
表5-3 電廠設置各階段所需檢附文件
籌設或擴建 施工許可 成立給照(竣工查驗)
1. 籌設或擴建計畫書。 1. 工程計畫書(含 1. 登記書圖:
2. 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初步圖樣及規範 (1)經營計畫書
3. 民營: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 書)。 (2)工程概要表
國營: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2. 發電廠廠址土地 (3) 水力工程計畫書:如係水力發電
申請人為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 完成變更或容許 者,應擬具簡要計畫書附送。
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其裝置容量 使用證明文件。 (4) 內線圖:應按照通用線路格式,
為二千瓩以下之太陽光電發電設 3. 發電廠廠址土地 載明發電廠內全部接線方法。此
備,不在此限。國營、直轄市營或 使用同意證明文 圖應由專任主任技術員署名蓋
縣(市)營發電業應檢具其事業所 件。 章。
屬機關同意函 4. 設置離岸式風力 (5) 線路分布圖:應註明發電廠位置
4. 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發電廠應檢具海 及容量暨各段線路之電壓及所用
及地政機關意見書。但以再生能源 底電纜路線劃定 導線,必要時高壓、低壓可分別
發電設備發電之電廠,其電業設備 舖設許可。 繪製。此圖應由專任主任技術員
全數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發電廠 5. 自有資金至少占 署名蓋章。
址地政機關意見書得以該建築物所 總投資額百分之 (6) 證件:專任主任技術員應檢附電
有權人同意正明文見及建築物使用 十五之財力證明 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所定之資
執照代之。 文件。但公營發 格證明文件。
5. 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 電業,不在此 (7) 營業規章(適用於售電予用戶之
件。 限。 再生能源發電業,其內容應詳載
6. 其他應備文件: 關於營業上之各種供電手續、時
(1) 天然氣發電廠:供氣同意證明 間、方式、收費辦法及各種價
文件。 格)。
(2) 水力發電廠:水權狀。 2. 再生能源發電廠應檢具再生能源發
(3) 風力發電廠:飛航、雷達、軍 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事管制及禁限建有關單位同意 3.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及海洋能發電
函。 廠,應檢具前目文件及海底電纜完
(4)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飛航、雷 成後備查文件。
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 4. 除再生能源發電業,自有資金至少
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八外,其餘發
及礦業權有關單位意見書或同 電業,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
意證明文件,風力發電離岸系 分之二十五之財力證明文件。但公
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漁業主 營發電業,不在此限。
管機關(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 5. 簽訂完成之購售電合約。但公營發
業權及專用漁業權等補償)同 電業,不在此限。
意證明文件,海底電纜路線劃 6. 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所列之相關
定勘測許可。 證照及文件。
(5) 生質能源發電廠:燃料供應同 7. 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所列之相關
意證明文件 文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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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2017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