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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價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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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電業法於106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11591號經總統令公布,經濟部依修正後電業法第49條訂定「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並於106年11月6日公告,依公式規定,電價費率每半年進行檢討,每次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不超過3%,以維持電價穩定。
 
未來將持續依電價公式辦理電價調整事宜,朝合理反映成本之方向努力,並透過電價費率審議會公平透明的審議,就電價公式中各項成本進行檢討,有效審議台電公司電價,以達到符合全民期待的電價檢討結果。
相關網址:電價及費率審議資訊揭露專區(https://www3.moeaea.gov.tw/ele102)

更新日期:1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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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20  瀏覽人次:38,074,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