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附件
發布日期:112-09-15 下午 03:42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1204023350號
附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 www.moeabo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案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故將機關名稱修正,因係單純配合酌作文字修正,無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更,爰預告期間定為14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電話:02-2772-1370分機6539
(四)傳真:02-2775-7728
(五)電子郵件:sytsai@moeaea.gov.tw
部 長 王美花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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