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2-11-03 上午 11:50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258024670號
主旨:訂定「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
部 長 王 美 花
相關檔案
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