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3-01-25 下午 02:43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35800050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重點及理由,說明如下:
(一)附表一至附表三:
1.對於使用電力鍋爐之能源用戶,於表九新增對應之申報項目。
2.配合「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規定能源用户平均年節電率之執行期間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屆滿,修正表十及表十一。
(二)附表四:增列一貫煉鋼煤炭用戶對於焦爐氣、高爐氣及轉爐氣之銷售情形,修正表四之二。
(三)另就附表一至附表五部分文字,酌作調整修正。
二、「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如附件。
部 長 王 美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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