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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4-02-03 下午 05:30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45800067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經濟部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之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如附件。

部 長  郭 智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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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經濟部公告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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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2-14  瀏覽人次:41,992,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