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
發布日期:115-01-27 下午 02:38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558000090號
主 旨: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第一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達簡政便民目的,設計各年度通用之申報表格式,取代往年須逐年修正公告單一年度申報內容,並配合「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修正相關能源查核制度申報表之文字及表格內容。
二、「能源用户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第一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如附件。
部 長 龔 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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