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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案場申設皆需符原基法 經濟部把關保障在地知情權
發布日期:114-04-29 下午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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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為保障地熱能探勘與開發過程中原住民族部落權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訂,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涉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並檢附辦理相關證明文件。

針對地熱業者探勘及開發許可申請案件之核發,去(113)年「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布施行後已採取聯合審查機制,邀請案場所在地方政府機關和專家學者代表為審查會委員,共同把關在地民眾權益。

此外,為保障當地民眾知情權並善盡敦親睦鄰之責,「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辦法」規定地熱案場不論公私有土地及所在區域,於施工前均應舉辦說明會。經濟部能源署正研擬相關施工說明會指引供地熱業者參考,以促使業者善盡說明溝通之責、降低當地民眾疑慮。

經濟部強調,原住民族地區推動地熱電廠建置皆需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規定,並尊重在地部落權益。經濟部將透過公對公模式持續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合作,明確原住民族部落諮商辦理時點,確保地熱案場申設過程兼顧在地部落與居民權益,加速推動地熱電廠建置。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吳志偉副署長
聯絡電話:02-2775-7750、0922-339-410
電子郵件信箱:cwwu@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署蔡秀芬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30、0905-506-258
電子郵件信箱:hftsai@moea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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