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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 納入一定規模以上資訊服務業
發布日期:114-11-04 下午 02:00
因應AI資通訊產業用電快速攀升,為確保相關能源設施可採用高效率設備,經濟部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6條之授權,修正三項子法規定包括《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以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並要求能源使用數量達5MW以上之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須於新設(擴建)階段即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以優化節能設計提升能效。

能源署表示,本次修法要求5MW以上大型資料中心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於建廠前提出能源使用先期規劃並送主管機關審查,此為參考歐盟資料中心能源效率準則規範,並透過專家諮詢及座談等方式蒐集意見,據以訂出資訊設備選用、軟體服務配置、資料管理、冷卻系統、電力系統、能源監控及管理、整體能效等七大檢核項目。同時,參考日本、新加坡、德國等國家作法及我國產業實務經驗,以能源使用效率(PUE)為效率指標,針對不同營運類型訂定標準,分別為超大型資料中心不超過 1.3、主機代管資料中心不超過 1.4。

能源署說明,本次修法前已召開多次學者專家諮詢會,並與主要營運資料中心業者溝通,亦針對業界特別關注的最佳可行技術規範、效率標準強制性及查核作法等議題交換意見。能源署強調,資料中心是我國數位轉型的重要基石,透過本次修法,引導業者在設廠規劃階段即選擇適宜區位、導入節能設計,不僅可降低電網負荷、提升能源效率,亦有助產業減碳與提升競爭力。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吳志偉副署長
聯絡電話:02- 2775-7750、0922-339-410
電子郵件信箱:cwwu@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署廖芳玲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10、0912-089-923
電子郵件信箱:flliao@moea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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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11-05  瀏覽人次:66,196,910